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2:18: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安部等


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公安厅(局)、台办、港澳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系指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内地全日制普通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后,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学专业符合中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二)取得规定学历后,在内地的医疗机构内,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接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所需的专业训练(以下称“实习”)满一年。
三、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的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后,可以向提供其学历教育的所在高等院校提出实习申请,并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见附件)。
提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收到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意后,向申请者发出接受实习通知书。
获准实习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指定机构内不间断完成一年期限的实习。
五、可接受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实习的内地机构,必须是提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内地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
六、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实习期间,按内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七、获准实习的台湾应当持院校接受实习通知书、来往祖国大陆的有效证件及签注,到实习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期限的出入境签注及暂住加注手续。
获准实习的香港、澳门居民直接持来往内地的有效证件入出境。
八、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实习机构所在地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九、取得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准考证》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方可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的,按规定授予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十、已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而未能通过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如果再次申请参加考试,并按照有关规定须重新进行实习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重新申请实习。
十一、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并在提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内地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接受专业训练,时间满一年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十二、从2002年中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开始起,接受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申请。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 安 部
国务院台办
国务院港澳办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就业服务要实现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以下简称“新三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更好地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现就加强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将其作为强化就业服务的重要措施,作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与其他各项促进就业措施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二、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要点》(附后),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的中期(3年)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城市制定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此前已列入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推进试点的城市,应将加强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作为试点重要内容,率先实施。

  三、各地要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就业服务“新三化”要求,完善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建立规范的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内部配合和业务工作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为推动工作,我部将制定就业服务“新三化”评估标准,在全国树立一批典型。各地要加强对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先进经验,通过典型引路,全面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

  附件: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要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六月三日

附件

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功能,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使就业困难人员切实得到就业援助,更好地促进就业再就业,现就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
  落实中发[2002]12号文件要求,将强化就业服务纳入各级政府职责,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重点完善以下四项具体制度:
  (一)失业人员登记和免费就业服务制度
  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建立覆盖各类学校未就业毕(肄)业生、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其他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
  落实对全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的政策,保证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免费服务的权利。将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使免费服务和培训的经费补贴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二)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
  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和即时公益性岗位援助。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再就业援助任务,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开发项目。依托社区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专人帮扶,制定专门就业计划。统筹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援助。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使就业援助活动制度化,使各项帮扶措施更具人性化并取得实效。
  (三)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和培训制度
  完善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探索建立社会化的招投标办法,制定措施鼓励社会各类就业服务和培训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和培训,形成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和培训成果的机制。
  (四)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制度
  公共就业服务在设区的市范围内实行统筹管理。城市统一制定公共就业服务计划;统一设立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统一确定与服务绩效挂钩的专项经费使用办法;统一评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使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得到统一的服务。

  二、推动就业服务专业化
  围绕服务对象的各种需求,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内部专业化建设,提高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一)功能多元化
  充分利用现有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最大限度地拓展服务功能,满足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需要。针对不同失业人员群体,有针对性地设立专门的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内容,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在坚持对失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基础服务的同时,发展对社会其他人员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市场化延伸服务。适应用人单位的需求,在主动开展各类招聘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发人力资源管理代理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有偿服务项目。
  (二)服务人性化
  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成为当地人民群众信得过、满意度高的服务窗口。以方便服务对象为目标,简化手续,开展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招聘洽谈、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操作。改进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适应群众需要的灵活服务方式。合理布局服务场所,完善服务设施,营造便利、舒适的服务环境。
  (三)队伍专业化
  加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对从业人员普遍开展政策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近期突出强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信息网络技术和信息分析人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建立专业化的工作人员队伍。
  (四)手段信息化
  按“金保工程“要求,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地级以上城市以“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建立全市集中式资源数据库和覆盖市、区、街三级的计算机网络,做到“一点登录,全市查询”,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有条件的城市建立劳动力市场网站,开展网上招聘求职服务。完善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和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制度,在做好供求信息季度报告同时,逐步实现信息综合月报,引导劳动者求职就业和单位合理用人。

  三、促进就业服务社会化
  动员全社会的资源,推动就业服务工作在全社会普及提高,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的劳动力市场。
  (一)面向社会服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面向全社会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开展服务。将进城务工的农村求职者、高技能人才和高校毕业生等纳入服务范围,为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二)动员社会资源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和依法管理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要制定措施鼓励发展各类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发展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职业培训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运行规则,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职业中介机构退出机制。开展无虚假信息、争创诚信职业中介机构活动,保持劳动力市场良好秩序。
  (三)接受社会监督
  以顾客满意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最终衡量标准。公开服务标准,实行制度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舆论监督。


亚运假期 “加班”的那些事

郭旺生


今天遇到个主张亚运期间加班费的法律问题,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在三天的亚运假期没有放假,属于加班,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相关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10〕7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16届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残运会)将分别于今年11月12日至27日、12月12日至19日举行。为保障各项赛事、活动顺利进行,尽量减少对市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让全市人民分享亚运会、亚残运会的快乐,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增加放假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亚运会期间增加放假2天,即:亚运会开幕式当天(11月12日,星期五)、亚运会闭幕式前一天(11月26日,星期五)。亚残运会期间增加放假1天,即:亚残运会开幕式后一天(12月13日,星期一)。在上述时间内,广州市及中央、省驻穗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放假,保障国事活动、亚运会和亚残运会运行、城市运转等必要的工作岗位除外。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二、在上述放假期间,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保证亚运会、亚残运会顺利运行和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进行。

专业分析:
有人认为,“这一放假办法经过国务院批准,相当于行政法规,增加放假可视为等同于周六周日的公休假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如果用人单位在公休假日安排工作或加班的,可以采取补休方式替代支付加班费,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换言之,按照这种观点,这几天上班的话,员工就可以拿加班费。”
但是,该观点显然没有注意到文件中“自行安排”的字样,笔者试问,法定假日,公休日能自由安排的吗?还有,即使是公休日上班,就一定要支付加班费吗?不见得。
所谓公休日,就是周六周日那两天,但休息日的解释就没那么简单了: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称,“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换而言之,只要企业的安排不超出上述范围,即使每周只休息一天,即使公休日也上班,也无需支付加班费,所以,亚运假期上班,企业无需因此支付加班费。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