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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25 14:52: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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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你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此复。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龙泉市金沙新区工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金沙新区工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金沙新区工业发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龙泉市金沙新区工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龙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工业发展的需要,确定金沙新区为我市今后一个时期工业发展的主要空间。

第二条 新区是我市发展经济的主战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参与,积极配合,通力协作,搞好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凡进入新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接受龙泉市金沙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入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新区规划及产业定位

第五条 龙泉市金沙新区由五个功能区组成,即太阳伞功能区、大沙松溪弄功能区、青瓷宝剑功能区、张村功能区和石功能区。

第六条 根据“发挥优势,集聚整合,科学规划,错位发展,培育支柱,特色优先”的原则,明确功能区的产业布局。太阳伞功能区、张村功能区以发展竹木制品为主;大沙松溪弄功能区以发展五金空调汽配、高新技术和食品加工等为主,石功能区以发展刀剑业为主。

第七条 新区道路、通讯、供电、供水、排水、排污、消防设施以及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区建设规划。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道路、排水、排污、消防、公共绿化等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由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电力(路灯)、通信、供水、有线电视等设施由相关部门出资建设。

第九条 企业内部及企业连接到新区的基础设施由企业出资建设。



第四章 入区条件

第十条 入区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新区行业布局规划,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石、张村功能区必须达到200万元以上),且投资密度(含土地、基建、设备购置等,下同)达每亩50万元以上;

(二)建成投产后单位用地面积年上交税金达到每亩3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企业达到上述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进入相应的功能区:

(一)市外企业;

(二)获省、部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

(三)获省级名牌、省级著名商标及以上称号和荣誉的产品生产企业;

(四)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实交税金200万元以上企业;

(五)一次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企业入区实行项目咨询制度。对确认入区的企业由新区管委会实行全程代理。

第十三条 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企业在签订《企业入区协议书》的同时,需交纳每亩1万元保证金,其中:整体项目竣工保证金50%,上交税金达标保证金50%。一个项目履约保证金最多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土地出让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价格:

(一)工业用地实行“三通一平”熟地出让(即:通路、通电、通水、平整土地)。土地出让基准地价由市政府一年一定。2005年度各产业功能区的工业用地政府优惠价为:1、原太阳伞功能区每亩10万元;2、大沙松溪弄功能区每亩8万元;3、张村功能区及石功能区每亩6万元。

(二)工业用地按产业功能分区供地;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

(三)新区内的征地留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按照市政府征地和拆迁安置政策进行供地。

第十五条 出让土地面积计算

(一)土地出让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二)《企业入区协议书》中的土地面积为毛地面积,也就是交款面积。其中:包括新区内道路及绿化带用地所摊派面积(不计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面积)。



第六章 优惠政策及履约保证金返还

第十六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且建成投产后单位用地面积年上交税金达到每亩5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相应功能区块当年市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每亩下浮2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建成投产后单位用地面积年上交税金达到每亩5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相应功能区块当年市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每亩下浮3万元。下浮地价实行先征后退,项目竣工投产、税金达标后,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给予一次性返还。(注:外资每100万美元折抵人民币1000万元计算)。

第十七条 进入新区的工业项目(办公及生活设施除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小区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十八条 企业在《企业入区协议书》约定之日前整体项目竣工投产的,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返还整体项目竣工履约保证金,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返还利息。

第十九条 企业整体竣工后,单位用地面积年上交税金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达标的,达标后一个月内返还税金达标履约保证金,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返还利息。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在《企业入区协议书》约定动工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的,由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在协议约定动工之日起两年以上未动工的(包括部分未动工的),由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企业入区协议书》约定整体竣工之日还未整体竣工的,新区管委会不返还该企业的整体项目竣工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自土地交付之日至《企业入区协议书》约定整体竣工日期止,企业投资额不足协议约定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的,或超过协议约定整体竣工日期一年,企业投资额仍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总额的,在企业投资额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总额前,不享受入区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企业单位用地面积年上交税金自竣工验收次月起连续三年低于入区条件规定标准的,新区管委不返还该企业的税金达标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严禁企业改变土地用途,违者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未经新区管委会、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达不到入区条件的企业,鼓励其租用新区标准厂房;租金第一、第二年每平方米4元/月,第三、第四年每平方米6元/月,第五年以上每平方米8元/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金沙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我国关于少数民族犯罪的界定

肖文


  少数民族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应当得到特别的关注和研究。从既存的犯罪学文献中,专门针对少数民族犯罪的研究相对较少,甚至于何为少数
  民族犯罪的问题还存在争议。1985年3月,美国一家有权威的法学杂志《美国法律杂志》在一篇对亚洲及中国近年来犯罪学及矫正学研究评述的文章中写道:“近十年是中国大陆犯罪学和矫正学领域最有生气、最为活跃的十年”。“大陆法学界人士开始从社会存在的本身,从经济、文化等各个具体方面去寻找犯罪的根源和矫正犯罪的对策。毫无疑问,这将成为中国犯罪学和矫正学研究最有理性、最富于科学精神的时代。然而,使人感到遗憾的是:所有对犯罪现象、原因及对罪犯矫正的探讨基本上都是以汉民族犯罪现象为标本进行的,对于少数民族犯罪及罪犯矫正却一直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与大陆还处于基本隔绝的台湾,这方面的著作和文章也寥若晨星。这种对犯罪学及矫正学研究仅仅局限在以一个主要民族为标本,而不包括其它几个少数民族的状况不能不说是中国犯罪学和矫正学发展中的一个严重缺陷……”。甚至在少数民族犯罪问题指向如何,究竟指向少数民族地区抑或主体,还是指向少数民族整体抑或个体?理论界都存在疑问。在我看来,少数民族犯罪是按照行为人的民族身份对犯罪现象的一种新的分析。首先,它是一种以犯罪主体的民族身份作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少数民族公民作为犯罪主体在民族地区表现得较为集中和突出。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因此,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少数民族数量为多,犯罪总量中少数民族犯罪自然较多。在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背景下,将少数民族犯罪界定为以犯罪主体身份为标准的划分的犯罪而不是按照地区划分的犯罪(比如“城乡结合部犯罪”)是适宜的,既可以关照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总量,又可以关照少数民族作为主体实施的犯罪的个量。其次,它应当指向少民族个体,是少数民族中个体公民对国家刑法规范的蔑视与挑战。马克思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在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少数民族犯罪仅仅是“孤立的”少数民族个人对“统治秩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的侵犯。复次,少数民族犯罪呈现特征与形成原因的不同。聚居于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与汉族存在一定的差别,正是这些环境上的差异导致少数民族犯罪与汉族犯罪在特点与形成原因上的不同。与汉族犯罪相比较,少数民族犯罪受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的影响,对各种犯罪的认识并不一致。因此,少数民族犯罪在多发案件类型、发案时间、地点等犯罪现象诸要素上呈现与其他犯罪相异的特征。再次,少数民族犯罪需要采取不同的刑事政策与犯罪控制手段。不同的犯罪原因必然要求不同的刑事政策与犯罪控制手段。我们的党和政府历史形成的“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应对少数民族犯罪的有效手段,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掌握各少数民族犯罪的不同特点以及犯罪形成的不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