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办[2000]85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玉林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市环保局关于《玉林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玉林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玉林城区环境噪声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声学质量,给市民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玉政发[1999]32号),特制订《玉林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
一、“达标区”的范围
旧城区是指玉林城一环路和苗园路以内的区域,执行Ⅱ类标准,金鸡岭文化区是玉梧公路、外环东路和排埠南路以外的城区区域,执行Ⅰ类标准,见附图。
二、“达标区”要达到的标准
(一)旧城区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Ⅱ类标准(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金鸡岭文化区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Ⅰ类标准(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二)旧城区内90% 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Ⅱ类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昼间60分贝,夜间 50分贝)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金鸡岭文化区内90% 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Ⅰ类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 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
(三)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制值见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
│ 施工 │ │ 噪声限值 │
│ 阶段 │ 主要噪声源 ├──┬─────┤
│ │ │昼间│ 夜间 │
├───┼─────────────┼──┼─────┤
│土石方│推土机、挖掘, 装卸机等 │ 75 │ │
├───┼─────────────┼──┼─────┤
│打 桩 │ 各种打桩机等│ 85 │ 禁止施工 │
├───┼─────────────┼──┼─────┤
│结 构│混凝土搅拌机, 振捣棒,电锯│ 70 │ 禁止施工 │
├───┼─────────────┼──┼─────┤
│装 修 │吊车,升降机等 │ 65 │ 禁止施工 │
└───┴─────────────┴──┴─────┘
三、达标区的建设
“达标区”的建设由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助负责。按规定完成以下工作:
(一)市环境监测站对旧城区和金鸡岭文化区内的各类环境噪声(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固定噪声源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进行调查与测量,提交调查测量结果和分析评价报告。
(二)市环保局根据“达标区”要求和区域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对不达标部分制定切实可行的噪声治理方案,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以达到“达标区”的要求。
(三)环保、公安、 交通等部门要分别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旧城区和金鸡岭文化区环境噪声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各种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社会生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玉林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区鸣喇叭的规定,以确保旧城区和金鸡岭文化区的各类环境噪声符合“达标区”的要求。
(四)市环境监测站按照环境噪声的监测项目和要求, 对建设后的环境噪声状况进行测量,并提交准确无误的监测报告。
(五)市环保局根据《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对“达标区”建设的组织工作,监测方法,管理和治理措施及各项要求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写出建设报告。
(六)“达标区”建成后, 由市环保局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送审材料(包括建设“达标区”综合报告;区域环境噪声和固定声源边界噪声以及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数据资料及图件,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控制措施及管理规定)。
四、“达标区”的管理
建成后的“达标区”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管理,公安、交通部门派专人协助管理,并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加强“达标区”内噪声源和噪声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巩固取得的成果。
(二)在“ 达标区”内安装明显的标识牌(如“达标区”标牌),不断提高“达标区”内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便于公众对“达标区”的维护和监督。
(三)市环境监测站对建成的“达标区”每两年复测(查)一次。
(四)每年将建设“达标区”工作情况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总结报告。
附:玉林市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示意图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考试厅〔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
为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忧患意识,积极与公安(武警)、宣传、卫生、交通、电信、机要保密、纪检监察等部门协调,精心组织和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工作。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1号)要求,严格执行《2007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确保考试实施和评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切实加强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试卷清样、试卷(含外语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的安全保密事关考试能否正常举行和社会稳定,必须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的一把手对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负总责,必须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抓好各项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的落实。试卷必须在国家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刷,试卷的运送、发放和保管以及答卷回收、运送、保管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值班和巡视检查工作,严格履行试卷、答卷交接手续,确保各项保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坚决杜绝任何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北京等承担“分省命题”工作的省市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命题、试卷印制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各地须加大对安全保密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在今年启用前必须全部达标。任何情况下,试卷和考生答卷不得在考点过夜存放。在每天考试过程中,试卷和考生答卷确需在考点存放、保管的,需报省级考试机构批准,考点必须设立保管场所并安排包括公安(武警)和县级(或以上)考试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内的人员值守。
三、严格考风考纪管理。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设置和管理,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保证考点设置规范、管理有效、措施到位。要建立考风考纪责任人制度,强化对监考人员的培训、考核;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按照我部要求与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坚持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加大考试巡视检查的力度,采取“人防和机防”并举、“严防和严打”并重等更加有力的综合措施,切实防范和制止雇人代考或替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作弊等各种形式的群体性违规事件的发生。教育系统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打击涉及高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重大典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团伙作弊行为,切实保障考试公平和考场秩序。各地要进一步发挥高校招生委员会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采取有效技术手段,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加强对互联网高考有害信息的监控,配合公安、信息产业部门净化网络环境。
四、做好外语考试听力测试和网上评卷工作。在高考中进行外语听力测试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依照《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认真做好外语考试听力测试的考务准备工作,加强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预案,提高处理偶发事件的能力。实行网上评卷的省级考试机构要切实落实《2007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五、加强监督,从严查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在考前向社会公布,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对考生及考试管理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格执行值班和报告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必须按《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报告要求》及时上报相关内容。6月1日起,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必须保证加密传真24小时处于开通状态,我部考试中心加密传真和高考考务信息网络发布平台也将开通(使用方法同去年),请各省级考试机构指定专人每天上网浏览。
附件: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报告要求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教育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