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政府购买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2:29: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政府购买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并政办发〔2003〕30号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政府购买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政府购买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购买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
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1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省劳动保障厅等12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3〕20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政府购买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办法如下:

一、岗位开发范围和安置对象
(一)岗位开发范围
1、公益性岗位:主要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涉及市民公共利益的非盈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1)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社区文化教育、托老托幼等社区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岗位。
(2)城市交通协管、公共环境和设施管理维护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以及其它公益性岗位。
2、其它岗位:主要指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的后勤服务性岗位以及各类企业自行开发的适宜岗位。
(二)安置对象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下列对象:
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家庭收入偏低的;
2、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一方;
3、本人为现役军人配偶的;
4、失业后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二、岗位购买办法及补助标准
按照引导与扶持相结合和岗位开发市场化的原则,根据就业岗位的不同,采取政府全额购买、补贴购买和扶持购买的办法。
(一)全额购买
1、岗位。主要指不产生经济收益以及非盈利性的公用设施维护,治安联防巡查、公共环境保洁等公益性就业岗位。
2、购买标准。对安置在全额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上的人员,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工资补贴。其中,对原属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另外按不同工种的体检项目拨付一次性体检费。
(二)补贴购买
1、岗位。主要指能够产生部分收入的清洁清扫、修理维护等为居民提供服务的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各类企业自行开发的适宜岗位。
2、补贴标准。对安置在以上社区公益性岗位上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对原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失业保险补贴;对与各类企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工资性补贴,其中,对与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上社保补贴项目和标准同全额购买岗位项目标准。
(三)扶持购买
1、岗位。主要指面向社区居民提供有偿服务、有固定收入的社区居民服务岗位以及公共设施维护中的有偿服务项目岗位。
2、扶持标准。对安置在扶持购买岗位上原属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全额购买岗位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给予养老、失业保险补贴。
以上岗位工资及社保补贴资金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支付。其中,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只对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原属国有企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规定暂执行到2005年底,具体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实施。
三、岗位的开发、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用人单位均可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岗位开发与申报。在确定岗位及岗位数量后,填写《太原市政府购买岗位开发申报审批表》,各级政府组织开发的就业岗位,委托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举办的就业载体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市直有关部门、各类用人单位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可深入实地对岗位设置等情况进行考查)并报市政府审批后,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就业载体双向选择。
(二)人员确定后,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举办的就业载体或用人单位填写《单位招用国企“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所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3、从事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工资发放表);
4、企业(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5、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及配偶证明(现役军人配偶);
6、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失业后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人员)。其中,失业后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人员还应提供抚养子女协议。
(三)市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出具《太原市政府购买岗位招用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审核证明》、《太原市政府购买岗位招用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证明》。企业(单位)及就业载体凭审核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核定补贴人数及应补额度,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岗位及社保补贴,经审核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和时间要求向用人单位(或载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拨付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保补贴。
(四)用人单位或就业载体收到工资补贴后,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发放台帐。工资(补贴)应以现金或工资卡的形式直接发放到享受对象手中,并由本人在《工资(补贴)发放表》上签字。

五、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用人单位或载体应与招用的人员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含试用期1个月),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二)用人单位(载体)与从业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期间如发生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法》及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
(三)政府购买岗位的从业人员在工作试用期间,继续享受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失业保险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生活救助金或失业保险金,试用期结束正式录用后,即停发基本生活费、生活救助金或失业保险金。
(四)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置的人员,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安置。
(五)政府购买岗位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自动离职或违反用人单位(载体)有关规定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本人以后不得再享受政府购买岗位待遇。
(六)经从业人员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载体)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从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七)政府购买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随社会发展和市场变化增减。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
责解释。

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完善考核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2〕137号),特制定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采用打分制,分两个方面内容: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指标完成情况得分总和,权重为0.6;5年(2003-2007年)年度环境保护任务书完成情况考核成绩的平均分,权重为0.4。计算公式为: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得分总和=任期责任书各指标得分总和×0.6+5年年度任务书成绩总和/5×0.4。
  一、任期环境保护责任书各项指标的考核
  (一)各项指标及基本分













序号


指标名称


基本分





环境


质量


目标


1.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率


4




2.地面水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率


4




3.区域环境噪声值


4




4.交通干线两侧噪声值


4




5.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4




环境


建设


目标


6.环保资金投入情况


4




7.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5




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5




9.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4




10.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4




11.城市气化率


3















序号


指标名称


基本分





环境


建设


目标


1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




13.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3




14.生态村(镇)、示范区建设数


4




15.环境保护工作与治理技术宣传


3




污染


控制


目标


16.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削减值


6




17.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率


4




18.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5




19.工业废气与工艺尾气排放达标率


5




2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5




21.区域性或行业性环境污染整治目标


5




22.新项目污染控制目标


5

计算方法如下:
  1.未完成基本目标值得0分,实际完成值等于基本目标值,得基本分。
  2.实际完成值好于基本目标值,计算公式为:











  A=基本分+基本分×0.5×


实际完成值-基本目标值







争取完成值-基本目标值

3.实际完成好于或等于争取完成值,得最高分。
  A=基本分×1.5。
  (二)第16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削减值”中每个污染物基本分为1分,未完成基本目标值得0分,完成基本目标值得1分。
  (三)第21项“区域性或行业性环境污染整治目标”和第22项“新项目污染控制目标”基本分均为5分,视完成情况给与加减分。
  二、年度环境保护任务书完成情况的考核
  年度任务书考核采用打分制,共100分。其中任务完成情况80分,档案资料考核情况20分。
  (一)任务完成情况考核(80分)
  1.每个任务项目的基本分:B=80/年度任务项目总数。如果某一项目标项目的任务重、难度大,则该项目的基本分=B×1.2。
  2.每个项目的得分:C=B×完成情况
  (1)全面完成目标任务:C=B。
  (2)基本完成目标任务(完成率大于60%):C=B×0.8。
  (3)完成率在25~60%:C=B×0.5。
  (4)完成率小于25%:C=0。
  (二)资料考核(20分)
  1.年度环境保护年度任务书的中期检查报告、年终总结报告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10分)
  (1)每次材料上报及时、内容全面详细,得10分。
  (2)上报不及时,每次扣2分。
  (3)内容不全面详细,每次扣2分。
  2.有关反映目标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的档案资料(10分)
  (1)档案资料规范、齐全、准确有效,得10分。
  (2)档案资料不够齐全、规范,不能真实说明完成情况的,每发现一项扣1~2分。
  (3)档案资料和汇报总结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每发现一项扣2分。
  本考核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奖励与处罚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奖励与处罚办法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3月3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档案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抢救和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成绩突出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四)档案管理经考核认定,机关达省级最高等级、企业事业单位达省级以上等级的;
(五)档案管理经考核认定,全系统达到省级以上等级的。
第四条 档案工作成绩显著,可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一)受人事部、国家档案局表彰的单位或者个人,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个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连续3次在省、州档案工作考核中名列前三名的单位或者受表彰的个人,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授予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三)连续两次受州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以及档案目标管理达第三条第(四)项要求,经3年一次复查,其管理水平继续保持和提高的单位,对其连续在岗的主管人员、档案员由单位分别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五条 在档案管理部门检查考评中获优秀成绩的,其考评成绩作为评选先进、劳动模范的依据。
第六条 档案科技成果获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档案学术研究论文获省级三等奖以上的,由州档案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 提供档案利用,产生直接经济效益10000元以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在直接经济效益中按1—2%的比例,对提供档案的档案馆、室给予一次性奖励。
提供档案利用,产生社会效益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起重要作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向档案馆捐赠下列档案资料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档案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反映和记载本州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碑文、墓志、器物、服饰、浮雕、画卷、经卷、家谱、族谱、图书、图片、音像等珍贵特色档案和资料;
(二)反映和记载各个革命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军队在黔南活动的革命历史档案和资料;
(三)反映和记载各个历史时期,黔南各族人民为争取民族解放、民族团结、民族进步而英勇斗争的历史档案和资料;
(四)反映和记载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人在黔南活动的档案和资料;
(五)反映和记载本州宗教活动的重要档案和资料;
(六)黔南籍和在黔南活动的著名人物的档案和资料;
(七)其他重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据为已有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混乱的;
(三)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材料不整理归档,散失残缺,拒不接受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四)不按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五)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拍照、复印、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出售、赠送外国人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室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档案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00年5月27日通过)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奖励与处罚办法》,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