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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离退休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1:04: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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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离退休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离退休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0日,文化部

根据部党组关于实施《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的总体方案》的决定,现将《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离退休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离退休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的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设置及任务
第一条 为适应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中直院团)布局结构调整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做好中直院团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建“文化艺术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离退中心)。
第二条 离退中心为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正局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经费实行全额拨款。中层以下(不含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机构编制与经费由部人事司和计财司负责核定。接受文化部离退休干部局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离退中心是主管布局结构调整后的中国交响乐团、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中国歌剧舞剧院、中国歌舞团、中央民族乐团、中国京剧院、中央实验话剧院、中国青年艺术剧院、中国儿童艺术剧院、东方歌舞团和原勇进评剧团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机构。对中直院团离退休人员采取适度统筹管理的办法。其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人员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研究执行办法。
(二)离退中心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党的工作。
(三)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医药费、特需费、公用费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各种补贴等有关经费的预决算、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了解离退休人员身体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
(五)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人员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表彰他们当中的先进事迹和好人好事。负责指导离退休人员的社团工作。
(六)组织开展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相结合的创收活动,努力为离退休人员创造和提供生活福利。
(七)组织离退休人员参观工农业生产项目。负责节日活动和慰问等项工作。
(八)组织离退休人员的健康疗养。办理就近医疗和困难补助事宜。
(九)举办各种有益于离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十)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和统计报表等工作。转发、传达有关文件。
(十一)指导并会同有关院团和部门,办理离退休人员的丧葬及善后处理事宜。
(十二)承办上级赋予的其他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事宜。
离退中心在实践中不断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过渡,相机扩展职能。
第四条 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多少、服务范围的大小,在各中直院团设置相应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由院团征得离退中心同意后聘任。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接受所在院团和离退中心双重领导,其行政关系隶属所在院团,主要业务工作由离退中心负责管理,享受所在院团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及所有待遇,为各中直院团所属的单列编制,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分散服务,在离退中心的领导下,完成下列任务:
(一)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看病用车及有关文体活动设施的管理使用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了解离退休人员身体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三)做好离退休人员传达文件、学习参观、发挥作用、健康疗养、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等有关服务工作。
(四)承办离退休人员的慰问、丧葬及善后处理等事宜。
(五)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事宜。
第五条 在离退中心建立后,中直院团仍然有义务协助离退中心做好离退休人员慰问、丧葬等工作,并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用车和住房工作。

第二章 离退休人员的调整安置
第六条 在这次中直院团布局结构调整中,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按先调整,后划转的步骤进行。具体调整如下:
(一)原中央乐团离退休人员由中国交响乐团负责服务管理;原中央歌剧院和中央芭蕾舞团离退休人员由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负责服务管理;原中央歌舞团和中国轻音乐团离退休人员由中国歌舞团负责服务管理。
(二)中国歌剧舞剧院、中央民族乐团、中国京剧院、中央实验话剧院、中国青年艺术剧院、中国儿童艺术剧院、东方歌舞团的离退休人员由所在院团负责服务管理。
(三)原勇进评剧团离退休人员由该团留守机构负责服务管理。待戏曲艺术服务中心成立后,由该中心负责服务管理。
(四)在完成布局结构调整后,中直院团所有离退休人员的党政关系,全部划转离退中心建制。
第七条 各中直院团要遵照以下原则,认真做好离退休人员调整安置中的交接工作。
(一)各院团分别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在布局结构调整中涉及到的有关离退休人员的事宜,确保接转工作扎实稳妥地进行。
(二)各院团离退休人员的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和有关生活补贴、护理费等材料,随人员变动转移。必须保证档案材料及各种证明材料真实、完整,所缺内容等均由移交单位补全。
(三)对于因病长期住院的、易地安置的、家住外地的、因事出国的和在国外定居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已故离退休人员的无生活来源的遗属,由原单位核准情况后,办理交接手续。应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四)在交接中,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相互协调,各负其责。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一律由原单位负责,保证不间断地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资产和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中直院团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宿舍、服务用车和文体活动器材等设施的产权、管理使用权,按《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中国有资产调配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直院团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医药费、特需费、公用费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各种补贴等有关经费,按《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中国有资产调配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直院团内部提前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按《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人员聘任规定》和《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中国有资产调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离退中心的事业经费,按《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中国有资产调配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药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各种补贴和业务等经费,实行全额拨款。并随人员工资的调整和工作任务范围的扩大,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变化,逐年调整增加。
第十二条 各中直院团从各自的经营收入中,每年定期为本单位离休干部及内部提前离休人员,提供人均1000元的活动费;为退休人员及内部提前退休人员提供年人均200元的管理费,由各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如数划拨给离退中心,用于离退休人员的活动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离退休干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近年来,我院反渎部门查办了多起国土资源领域的渎职案件,尤其是在开展打击国土资源领域不交少交土地出让金及契税方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已立案6件6人,其中5人均为科级干部,并且6人均已被人民法院做有罪判决。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研究,我们发现在国土资源领域土地出让及办证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有些可能已经构成渎职犯罪却不知晓,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和社会矛盾。因此,有必要对该领域的案件做以深入研究,以防微杜渐,建章立制。

  一、土地出让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常见手段

  (一)主要特点

  一是从所涉嫌的罪名看,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突出。从各地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共涉及到15个罪名,但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占的比重较大。

  二是从涉嫌人员身份看。涉及人员广,大多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涉案人员一方面涉及面广。另一方面,这些涉案人员80%以上都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且土地管理和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占的比例较大。这主要是由于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作为一种紧缺商品国家保护的越来越严格,没有一定职务的工作人员往往无法实施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危害土地资源的犯罪行为。

  三是从造成的危害后果看,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后果十分严重。此类案件多发生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环节,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社会危害性较大,影响社会和谐安定。

  四是从发案形态看,窝案、串案多,且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往往涉及多个环节或多个部门,通常是“办一案、挖一窝、揪一串”的效果,并且与贪污贿赂其他刑事犯罪相伴而生。渎职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表现为官商勾结、钱权交易。

  (二)常见手段

  常见的作案手段包括:土地转让作确权更名,逃避国家土地税费;擅自批准变更土地用途或将规划用地挪作他用,少收出让金;未交齐土地出让金或税费便发放土地使用证,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税费流失;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或无偿出让给他人;滥用职权,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弄虚作假,故意掩盖事实真相,非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或无偿出让给他人。

  二、土地出让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查办案件情况看,当前国土资源土地出让金领域渎职犯罪主要发生在土地的审批、办证、流转、征用、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具体表现为:

  一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审批环节严重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标准,但在实践中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擅自简化审批手续,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批地、办证;审查把关不严,对手续不全甚至弄虚作假的用地申请,不认真依法审查便上报审批或擅自审批:徇私舞弊,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违规将实为一次性征用的土地分若干次报批,以合法手续掩盖非法目的,骗取上级政府批准;对一些单位违法私自占用土地的行为不予处理。以其它名义为其补办征用、占用土地手续:徇私情为明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

  二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流转环节失职渎职,严重破坏土地资源。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土地作为一种商品,出让、转让等流转较多,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管活动中徇私情私利,与申请用地者相互勾结,擅自决定减免土地出让金,或降低土地类型、等级,或将专项土地指标批作他用,使土地受让者少缴甚至不缴土地出让金;有的在出让金、规费未缴清的情况下,就予以办理相关土地转让手续:有的内外勾结,将土地转让更名处理,给受让人进行土地更名登记发证,致使国家应收的税费流失: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以“零地价”、“以租代征”等所谓的优惠条件,实际将土地无偿送给投资商使用,致使国家巨额土地出让金流失。

  三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利用环节严重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的增多。土地需求日益加剧。为此,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在土地的征用、占用、审批等环节。违法问题日益突出,有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土地利用规划申请,变更土地性质和规划要求,将低价值用地变更为高价值用地。增加土地附着价值,包括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提高土地建筑容积率等,造成国家损失;工作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许可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土地严重损毁;徇私舞弊,指使他人占用土地: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擅自立项,导致国家专项资金损失等。

  四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的征用、拆迁以及拆迁补偿等环节失职渎职,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如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征地拆迁补偿管理不规范,对征地内的青苗和附着物的清点和丈量工作,把关不严。造成丈量和清点数据夸大、虚报的情况:或是丈量人员与补偿对象一起对拆迁范围、安置补偿面积或数量联手作假,骗取政府的安置补偿;或擅自抬高土地收购价格,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五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监管环节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从查办案件情况看,有的承担土地执法和监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疏于稽查、放任不管,造成违法用地和土地损毁,或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处理不力、监察滞后,导致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和纠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以罚代刑,不移交刑事案件,致使破坏土地资源犯罪逃避刑事处罚等。

  六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甚至与不法人员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近年来,随着土地资源需求量的增大,特别是在部分地区可用土地越来越紧缺,导致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不法商人相互勾结,大肆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土地资源:有的不认真履行土地执法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执法犯法,徇私舞弊不移交破坏土地资源的刑事犯罪案件,有的甚至充当破坏土地资源刑事犯罪的“保护伞”。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三、土地出让领域渎职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

  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的发生,以及犯罪高发、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因如此,检察机关在查办这些案件中遇到不少的问题,影响了对犯罪的查办。

  一是客观上存在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的问题。

  (1)案件线索发现难。危害土地资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素质较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且其渎职犯罪大多发生在职务活动中,作案手段比较隐蔽,犯罪行为不易暴露,难以被发现。同时,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一些群众特别是自身或者亲属有过错的群众,在利益受到侵害后,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往往为了息事宁人而放弃举报:还有一些单位和部门,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发案后不愿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很多案件检察机关难以获取举报线索。

  (2)案件立案难。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从主体上看具有特殊性,即都是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都为有一定职权,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的领导人员较多,且素质较高,身份的特殊性影响的案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3)案件调查取证难。首先,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主体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知识结构、工作阅历、工作经验以及对法律的了解熟悉程度等均远高于普通群体,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以及法律后果等早有心理准备,反侦查能力强,心理防线一般难以突破,获取口供的难度大;其次,除一些有被害人并能直接证明外,危害的土地资源是国家的,没有相应的受害者个体。其他知情人往往出于利害关系考虑,以种种理由推托搪塞,甚至暗中通风报信,证人证言难以收集、完善和固定。第三,发案单位出于各方面考虑,往往不愿意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致使很多证据材料无法获取。

  (4)案件处理难。由于是国家机关人员犯罪,这些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职务工作,编制了周密而广泛的社会关系网,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局,一些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常常认为犯罪嫌疑人“都是为了工作”,同情犯罪嫌疑人,希望检察机关、法院从轻处理。

  (5)干扰阻力大。由于国家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其工作人员职业敏感,身份特殊,加之多重管理体制的影响,一旦发生犯罪案件后,有些犯罪嫌疑人熟悉司法机关内部运行情况。给检察机关收集其他证据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1.各地区、各单位要有计划、分层次有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以典型企业和成功案例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从业人员、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把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形成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危化品企业主动参与的工作氛围。

2.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讲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两个安全生产标准,重点讲解两个规范的要素内涵及其在企业内部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开展培训工作,使危化品企业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程序、方法和要求,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使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咨询服务人员准确理解有关标准规范的内容,正确把握开展标准化的程序,熟练掌握开展评审和提供咨询的方法,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咨询服务水平;使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掌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要素要求、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提高指导和监督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水平。

二、全面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现有危化品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应当持续运行两年以上,并对照相关通用评审标准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分别申请一级、二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危化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或重大爆炸泄漏事故的,取消该企业的达标等级。

4.新建危化品企业要按照《基本规范》、《通用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并运行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5.提出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申请的危化品企业,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对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以上的危化品企业,可以优先依法办理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手续。

6.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把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作为主要目标,切实改变一些企业“重达标形式,轻提升过程”的现象;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的要求,结合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注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注重安全生产条件的不断改善,注重从业人员强化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提高操作技能,注重培育企业安全文化,注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明显提高。

三、严格达标评审标准,规范达标评审和咨询服务工作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别制定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评审通用标准。三级评审通用标准是将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安全许可条件,对照《基本规范》和《通用规范》的要求,逐要素细化为达标条件,作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一级、二级评审通用标准是在下一级评审通用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逐级提高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制定。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危化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对本地区危化品企业较为集中的特色行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条件等硬件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使评审通用标准得以进一步细化和充实。

8.本通知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要按照评审通用标准持续改进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时,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则上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首先申请三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依托熟悉危化品安全管理、技术能力强、人员素质高的技术支撑单位对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并对各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进行相关标准宣贯、评审人员培训、信息化管理、专家库建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各地区也应依托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安全评价机构等技术支撑单位建立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咨询单位。

10.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咨询单位工作,督促评审、咨询单位建立并执行评审和咨询质量管理机制。评审单位、咨询单位要每半年向服务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咨询服务的情况,及时向接受评审或咨询服务的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11.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危化品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措施,是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实现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是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帮助危化品企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危化品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1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方案,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纳入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危化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危化品企业把着力点放在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际效果,严防走过场、走形式。要把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的危化品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3.危化品安全监管人员要掌握并运用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通用标准,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既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工具,也是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危化品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要熟练掌握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评审通用标准,用标准化标准检查和指导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水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