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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4:25: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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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2005〕19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登记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变更登记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注销登记表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认证环节的工作效率,及时高效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以及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纳税人通过扫描识别或键盘录入方式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抵扣联)票面上的明文信息和密文信息转化为电子信息,将电子信息通过互联网络或介质传输给国税机关,经国税机关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进行解密、认证,并将认证结果通过互联网络或介质及时回传给纳税人的一种认证方式。


第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分为网上认证方式和介质认证方式。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网上认证的具体方式包括实时认证和批量认证两种。


实时认证,即对每份发票的数据扫描识别或手工录入后,立即提交网上认证系统进行认证。


批量认证,即完成多份发票扫描识别或手工录入后,一次性批量提交网上认证系统进行认证。


第四条 网上认证方式的推行工作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领导,各区县(市)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步组织实施。


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网上认证方式的推广和日常管理;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认证方式相关技术管理、数据管理及日常维护管理。


流转税管理部门与信息中心应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搞好网上认证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网上认证方式软件及其技术服务单位,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测评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开发商范围内选定,负责对纳税人网上认证系统的安装、调试、培训和日常技术维护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申请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首先应与所选择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进行培训,在培训合格的当月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服务单位与纳税人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


(四)用于储存密钥的介质,如软盘、U盘等。


纳税人经网上认证方式技术服务单位培训合格,并在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方可使用网上认证方式对抵扣联进行认证。


第七条 使用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由各区县(市)局凭《登记表》在网上认证系统中进行开户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开户登记时,首先由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在《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后将有关资料交税政部门;税政部门审核无误在《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后,将《登记表》返主管税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以及纳税人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由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办理网上认证开户登记。


纳税人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认证岗位人员根据《登记表》资料在认证子系统“网上认证管理”菜单下对企业进行网上认证开户,并将开户生成的网络传输密钥文件(key.dat)下载并保存到纳税人介质中,由纳税人自行导入到客户端软件。纳税人对网络传输密钥必须妥善、安全保管。


第八条 变更登记。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丢失网络传输密钥时,应及时到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见附件2),首先由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对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在《变更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后将有关资料交税政部门;税政部门审核无误,在《变更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后,将《变更登记表》返主管税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以及纳税人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由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办理网上认证变更登记。


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号、企业名称变更或丢失网络传输密钥的,认证岗位应将原纳税人开户登记信息在系统中注销后重新予以办理。

第九条 注销登记。纳税人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跨区县迁移;


(四)非正常户(包括走逃、失踪户)。


凡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应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见附件3)报税政部门,税政部门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将《注销登记表》返主管税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以及纳税人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由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于2个工作日内注销企业开户信息及传输密钥。




第三章 抵扣联认证




第十条 实行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应通过网上认证软件自行扫描,并将扫描形成的电子数据通过网络直接传输给国税机关服务器进行认证并返回认证结果。


纳税人由于抵扣联票面字迹清晰可辨但难以扫描识别,或者在扫描设备发生损坏的情况下,也可采用键盘录入方式,将抵扣联票面有关明文信息及84位密文信息在系统中进行手工录入,形成相应电子数据传输给税务机关服务器进行认证并返回认证结果。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第一次报送认证未通过的抵扣联,应根据抵扣联票面信息核对修改正确后重新报送认证。纳税人对认证未通过的抵扣联只能核对修改2次。


经2次修正重新报送的抵扣联电子数据仍未通过认证的,纳税人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携带抵扣联原件到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认证。纳税人不得随意处置未通过认证发票抵扣联原件。


第十二条 如遇以下情况,纳税人持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一)由于网上认证软件或硬件设备损坏,在当月无法恢复使用网上认证方式对抵扣联进行认证的;


(二)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


(三)税务机关服务器系统故障无法进行网上认证的;


(四)纳税人网上认证未通过或属于抵扣联丢失的发票;


(五)税务机关要求持指定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认证的。


第十三条 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必须自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将抵扣联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认证,逾期不予认证,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当月认证结果相符的抵扣联只能在当月申报抵扣。


纳税人当月未经认证、认证未通过或不符合抵扣规定的抵扣联,不得申报抵扣。


第十四条 认证岗位人员应每天对使用网上认证系统的纳税人的认证情况进行查询、监控,对认证未通过的发票,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抵扣联原件报送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如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有问题抵扣联送交的,由认证管理部门报区县(市)局税政部门同意后,暂停该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


对经确认属“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失控发票”和“重复认证”的发票,由认证岗位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认证岗位人员应于次月1日前为网上认证纳税人打印所属期认证的《认证结果通知书》。


纳税人每月完成网上认证工作后,应打印所属月份的《认证结果清单》留存备查,并按照打印的《认证结果清单》顺序与税务机关打印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合并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章 认证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抵扣联认证结果分为:认证相符、认证不符(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重复认证、失控发票、密文有误和无法认证等。


第十七条 对认证结果的处理


(一)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可按有关规定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二)属于“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失控发票”和“重复认证”的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及时按规定送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五章 技术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与纳税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事项,并负责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纳税人的培训、咨询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做好纳税人网上认证软件的操作、应用培训、安装、调试及技术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行为规范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局应做好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工作,督促其不断提高培训、维护质量和水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技术服务单位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


采集方式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盖章)




纳税人识别号



一般纳税人


认定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电话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经办人



身份证号




经济性质



企业类型




主营业务




月平均认证发票数量




认证人员1姓名



身份证号




认证人员2姓名



身份证号




网上认证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名称




公司(厂)申明:


我公司(厂)自愿申请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即网上认证方式),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认证抵扣本公司(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签情况






经手人: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税政部门审签情况:





经手人: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六份,税源管理部门、所属认证办税服务厅(室)、税政部门、信息中心、纳税人、技术服务单位各一份。

附件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


采集方式变更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章): 税务登记识别号:


申请变更内容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号



主管税务机关审签情况:


经办人: 所长:


(章)


年 月 日

税政部门审签情况:




经办人: 科长:


(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六份,税源管理部门、所属认证办税服务厅(室)、税政部门、信息中心、纳税人、技术服务单位各一份。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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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的关系

闵 涛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带普遍性的、严惩的社会问题,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被称为是世界的“三大公害”之一。因此青少年犯罪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政府、警方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本文仅对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的关系,作一些粗浅的探讨,管见拙识以求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青少年的成长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环境和该环境中的家庭和学校。然而如今,我国社会某些领域的无序和失控,无论是社会还是家庭和学校,都产生了令人担忧、急功近利的“重物质、轻精神”、“重智轻德”、“法律观念淡化”的短期行为,不断影响甚至是直接作用于身边的青少年尤其以失误的家庭教育影响为重我国古代就有“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这样一句话流传至今。现代社会文明进程发展到今天,这句古语是否还是不变的真理?面对青少年犯罪比例不断攀升,一些家长往往把责任只推给社会和学校。家庭真的不用承担责任吗?勿庸质疑,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确是导致青少年犯罪剧增的重要原因,但笔者认为,作为基础教育的家庭教育的失误才是最关键的问题。所以说,家庭教育在教育系统中占据了基础地位,特别是家庭德育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更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可以这样说,青少年犯罪是家庭教育失误的直接显现。就现阶段我国家庭易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来看,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残缺型家庭。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家庭教育具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不可替代的作用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离婚、死亡或服刑以及其它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家庭的完整性便遭到破坏。这各家庭既给子女心理造成一定伤害,又给子女的家庭教育造成了严重的缺陷。相当多的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因此产惩治情绪障碍,悲观失望、痛恨父母、嫉妒他人、不满现实,形成一种反社会的心理,最后就会以外漂方式逃避回家,极易造成犯罪机遇而做出违法犯罪之事。

  第二种类型是盲目溺爱、放纵型家庭。如今,在不少家庭中家长对青少年由宠爱滑向溺爱。这种一味的迁就而不加引导的作法,导致青少年从小养成好吃懒做、贪图享受、好逸恶劳、自私自利、惟我独尊、占有欲极强的心理。当其不断增长的需要欲望在家庭中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向家庭外扩张,由于外界不能满足其一贯的“手到擒来”的要求,加之青少年的认知能力还较低,思想首先水平不高,还未形成健全的人格,青少年就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做法,甚至不择手段,逐步走上犯罪的道路。盲目溺爱、放纵型家庭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他们对青少年的情况疏于过问,不能及时发现教育纠正青少年的不良行为,甚至对于青少年的越轨行为有所察觉也放任不管。

  第三种类型是粗暴型家庭。现代社会的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学历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趋势,这样就加剧了教育内部的升学竞争。加上独生子女政策,家长往往把压力转嫁到孩子身上,以使他们将来在竞争中处于优势。他们对孩子的学习成绩的要求大大超越了细小心灵能够承受的范围。他们奉行“棒棍教育”,不能耐性细致地说服教育。有的父母发现孩子犯了错误或有劣迹,不是说服教育,而是墨守“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信条,不分青红皂白对孩子打骂、不让吃饭、罚跪、捆吊、拷打、关禁闭,甚至赶出家门,造成孩子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他们在心理上视父母为敌,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性格逐渐显示出粗暴和攻击性,有的在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第四种类型是父母有不良恶习的家庭。有的父母生活作风不俭点、不正派。如父亲“包二奶”、“养情妇”,母亲有婚外性、充当“第三者”等,这些都在思想上给子女造成负面的影响,客观上助长了子女在异性交往上的随便与轻率,是青少年性犯罪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一些十几岁的少男少女,有的还是小学、初中学生,小小年纪便谈恋爱,偷食禁果,甚至同居。在各大医院妇产科做“人流”的女青年绝大多数是未婚先孕者,其中有不少是在校学生。近年来,青少年性犯罪增多,有的地方,青少年性犯罪已成为仅次于型犯罪后的第二位犯罪。青少年性犯罪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受不良传媒和文化出版物腐蚀等,但与父母在性行为上的混乱也是有直接关系的。另外,父母一方或双方嗜酒、赌博、吸毒、盗窃、卖淫嫖娼也是青少年性犯罪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的意志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恶习,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刺激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第五种类型是缺少思想沟通型家庭。当前,很多父母为子女辍学、离家出走等问题所困扰,其原因多数是父母与子女不能良好沟通造成的。有些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无暇顾及孩子,对子女关心爱护不够。有的父母,业余时间都用在泡舞厅、打麻将上,很少过问孩子的思想表现和学习娱乐。由于缺少沟通,形成思想隔阂,对子女的思想、行为也无从了解和掌握,以致孩子变坏了也不知道。据调查,个体工商业者、出租车司机、包工头家庭子女违法犯罪率较高,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很少在家,即使在家也由于奔波劳累,回家后倒头就睡,很少有时间和精力花在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上。由于缺乏管教,加上孩子自我约束力差,一旦结交不良之徒,便容易走上歧途。

  综上所述,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的影响有着密切的、直接的关系,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首先要加强家庭教育,消除家庭,尤其是父母的负面影响,这是关键中的关键。

  一、走出家庭教育误区,作好父母的减压工作。由于孩子是唯一的,因此独生子女家长的压力是很大的,心理也是很脆弱的,社会保障系统的不完善,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的存在,使父母对子女寄予着厚望。只有社会的健康发展,即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减少父母的担心,降低父母的期望值。从而使家长建立正确的治家目标,从强求孩子成龙到先让孩子成人,从对孩子生活服务到生活指导;从对孩子单纯的学习督导到引领其多方面发展;从对孩子行为监控到诱导其自主选择;从要求孩子过多接受到启发其主动探索,最终走出教育的误区。

  二、增加沟通时间,注重的亲密度。家长要多与孩子进行思想交流,并发挥家长的榜样的作用;创设和谐民主文明向上的家庭氛围;创设优美规范的语言环境;帮助青少年选择有益的精神食粮,给孩子以好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养;家长要学教育理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林爱冰在《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成因》一文中发现亲子相聚时间与青少年犯罪有很高的相关性。而少年犯普遍感到的关心理解少也说明他们的亲子感情交流少,沟通阻塞。因此增加沟通时间是保持亲子感情的首要条件。其次要有正确的沟通方式,父母要多以鼓励、理解、尊重的方式与子女谈心,即使惩罚也要富于情感性,要伴随合理的解释。一些早期研究发现,只有在温暖的背景下,教育引导才能发挥作用。家庭成员间亲密、鼓励、支持的氛围对儿童培养乐观、自信的性格极有帮助。

  三、建立父母、子女互相学习的家庭环境。今天的孩子和上一代孩子的最大不同是,他们对生活有自己的理解,并且能够表达自己不同于父母的看法,而父母在社会急剧的变迁中,既有的知识和生活方式的过时和被淘汰是一种必然,尤其在信息时代。因此父母与子女之间鲜明的互补性要求两代人相互学习。正如一本书所述的:“一个新的媒体出现了,同时,当我们还不太了解它的时候,孩子走在了我们的前面。这种情形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深刻的变化,它将改变我们的教育观念。改变儿童的学习方法,改变家庭文化及代际关系等。当然,最需要改变的是我们自己,在孩子面前,我们不再是一成不变的权威了。我们需要学习,需要和他们一起成长。”建立父母/子女良性的互动关系是维持和谐的家庭氛围的关键,在相互学习的氤里,家庭的亲密程度和凝聚力也大为增强,家庭就成为社会的稳定器而不是震荡源。

  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个性形成、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家庭对青少年行为、品德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影响,加强家庭心理生理教育,重视家庭内部亲子间情感与言语方面的交流,协调家庭的亲密性和家庭的适应能力,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济世良方”。



石家庄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2013年7月15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8月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 石家庄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石家庄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由商标所有人申请并经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劳动保障、安监、质监、食药监、环保、财政、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石家庄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两年;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是依法核准的有效注册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四)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及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相一致;

(五)商标所指商品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等政策规定且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者淘汰的产品;

(六)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七)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八)商标所有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有明确的商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商标管理人员;

(九)商标所有人注重广告宣传的投入和效果,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十)商标所有人能够认真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历史悠久、社会公认、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其申请可以不受本条第(二)项、第(七)项条件的限制。

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申请日前两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或资料:

(一)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商标权属证明文件;

(四)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本市或者省内同行业中位次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六)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对商标保护记录的证明;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证明;

(八)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发布情况证明;

(九)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文件、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石家庄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认为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为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对不予推荐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由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二个月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提交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知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其资格、任期和评审程序等,由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评审确认具备知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在市级报刊上公告,并颁发《石家庄市知名商标证书》。对未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石家庄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石家庄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可以申请延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延续认定。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石家庄市知名商标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续认定或未通过延续认定的,期满后该知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由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级报刊上公告。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知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同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与知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使用,并容易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登记的,知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向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知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参照《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

第十七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知名商标所指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石家庄市知名商标”字样。

知名商标所有人不得超出石家庄市知名商标所指商品范围使用“石家庄市知名商标”字样。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或未通过延续认定的,不得继续使用“石家庄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八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的,该商标的知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九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除按规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外,还应报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被许可人在确保产品质量前提下,可以使用“石家庄市知名商标”字样,但不得超出石家庄市知名商标所指商品范围。

第二十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著名商标时,应当从知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石家庄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石家庄市知名商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的;

(二)在推荐、评审和认定石家庄市知名商标过程中,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石家庄市知名商标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四)超出石家庄市知名商标所指商品范围使用“石家庄市知名商标”字样且拒不改正的;

(五)石家庄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知名商标声誉的。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石家庄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石家庄市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石家庄市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 石家庄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石家庄市知名商标的声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销毁有关包装、装潢,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