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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21:5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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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

  今年是“五四”运动六十七周年。目前,清明将至,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即将召开。为了不失时机在广大团员和青年中把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向深入,共青团中央特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抓紧抓好形势、政策、任务教育。

  各级团组织要结合学习、宣传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精神,引导团员、青年正确认识粉碎“四人帮”十年来我国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认清我国政治、经济形势越来越好的根本原因在于党中央制定并实行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懂得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重要意义,明确自身的使命和任务,从而积极投身于本战线、本地区、本单位的改革、工作和学习实践,自觉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献计献策、建功立业。各地要注意前一段形势、政策、任务教育经验,及时发现、推广典型,使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坚持经常,不断深入。

  二、要进一步搞好革命传统教育。清明节和“五四”前后,各级团组织要继续组织青少年开展祭扫烈士墓、学史建碑、慰问军烈属以及宣传、表彰、学习“两山”英雄和本地区、本行业的先进青年等活动。要通过举办各种专题讨论会、座谈会以及联谊、联欢等新颖活泼的形式,进一步激发青年继续、发扬革命传统的自觉性,引导他们把热情和注意力转到为当前改革和四化建设做贡献上来。

  三、“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是今年全团的工作方针,清明至“五四”期间开展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要认真贯彻这一方针。各地在面上尽可能不搞大型、集中的活动,基层团组织在开展以上活动时,也要力戒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力求把思想教育寓于各项活动之中,真正落实到广大团员、青年中去。同时还要注意搞好与团的其它各项工作的衔接和配合,促进团的基层工作出现全面活跃的新局面。



 


关于新时期公安信访工作研究

铜梁公安局研究室主任 王泗友

【内容提要】 文章指出:正确认识公安信访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客观评析当前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准确预测今后一个时期信访问题的发展趋势,妥善把握处置公安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树立共产党人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推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重要载体,对牢固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 公安信访 执法 工作研究

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工作在党的领导下,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大特点和优势,是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它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地位和形象。如何正确认识加强公安信访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客观评析当前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准确预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信访问题的发展趋势,妥善把握处置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树立共产党人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客观表现,对牢固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体系,全面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认识加强公安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开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
周永康同志指出: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绝不是简单地处理几个案件,他关系到我们能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关系到我们能否打牢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就是衡量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尺度,就是让人民群众从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真切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公平与正义。人民警察要坚定不移地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心中有法,方能执法,心中有民,方能为民。因此,公安机关要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整改执法中的不规范、不公正问题,就得从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入手,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促进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公正与和谐的第一要务,切实解决“冷、硬、横、推、拖”和“四难”等问题,增强公安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二)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举措。
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策略,就要求共产党员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一道,实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在公安队伍中,共产党员占近 70%左右, 如果党员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得到牢固确立,较好地解决了“为谁掌权、为谁服务、为谁执法”问题,打牢了“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就会促进和整合公安队伍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在执法过程中,通过开展公安信访工作,杜绝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刻体现共产党人的时代先进性,时刻解民之忧,思民之苦,行民之举,办民之事,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密切警民关系。因此,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确保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
(三)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罗干同志强调,要把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放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去思考,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去谋划,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去推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信访工作作为体现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应该上升到衡量一个领导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高度,作为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归根到底成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因此,开展公安信访工作就是要紧紧围绕执政能力建设,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抓住重点、整体推进,针对不同时期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增长新本领,把信访工作的成败、群众上访次数的增减、是否真正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面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使党的执政方略更加完善、执政方式更加科学、执政基础更加巩固。
(四)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树立共产党人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显著标志。
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体察人民群众的意愿、切实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目前正在深入开展的公安“大接访”活动,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与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指导思想、政策措施上是完全一致的。公安机关要按照“工作是否做实,问题是否解决,上访是否减少,群众是否满意”、“人人受到接待、件件得到处理”总目标的具体要求,树立“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停访息诉不放过”政绩意识,集中解决一批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问题,切实消除和弥补执法中的薄弱环节,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因此,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共产党人牢固确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标志。
二、客观评析当前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造成信访问题增多、集访人员增多,处置难度增大,特别是在新的发展时期,面临各种挑战,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安机关在执法观念上认识不到位
一是重实体轻程序,公正意识有偏差。有的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把握,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还在程序上刁难当事人,自己喜欢怎办就怎办,各行其是,敷衍塞责,得过且过,结果是程序违法的问题不断发生,屡屡败诉。
二是重打击轻保护,权利意识有偏差。目前,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中,重打击轻保护,重惩罚轻教育问题时有发生,怕漏不怕错,离开保护讲打击,往往容易伤及无辜或忽视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是重经验轻素质,工作态度有偏差。在工作中常常凭经验办事,办案取证大而划枝,不注重证据的正确搜集,不注重案件细节的仔细甄别。加之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实战工作能力,业务不熟,对政策法律知识把握不准,无法准确回答社会群众的上访问题。
四是重管理轻服务,宗旨意识有偏差。在公安工作实践中,有的民警未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少数民警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淡薄,感情冷漠,责任心不强。
五是重权力轻监督,责任意识有偏差。当前,少数民警认为监督是束缚手脚有反感心理,认为监督是干扰办案,故意找茬,没事找事,持一种抵触情绪。同时,监督保障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对执法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不够,有的方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该追的不追,该究的不究。
(二)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上不规范
一是执法随意。一些民警受“人情”、“关系”的干扰,在执法中存有一定的随意性。如偏听偏信、降格处理、变更处罚措施等。
二是利益驱动。一些执法部门违法创收,有执法权力“商品化”现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推诿扯皮。个别执法部门对人民群众报的“小案”,常常采取推诿、拖延或漠不关心的态度,甚至“踢皮球”,推向基层或者其他部门。
四是取证草率。有的办案民警对证据该取的不取,该固定的不固定;有的甚至将物证、书证遗失掉;极个别的仅凭口供、证言就草率定案结案。草草取证,草草办案,草草结论。
五是程序违法。有的该使用传唤证传唤的不使用,口头“交待”;有的不仅随意扣押物品,还打“白条”;还有的不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
(三)城镇和农村群防群治措施落实不够
一是基层政权组织职能弱化。部分镇、村的基层组织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不能对当地的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做到正确化解和排除,不能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是情报信息不准,帮教工作做得不够。一些对共产党执政居心不良者,特别是劳教、刑释人员,以及“法轮功”残余分子唯恐天下不乱,伺机作祟,煽风点火,挑起事端,制造矛盾,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三是合理疏散和引导农民再就业工作不够。特别是对企业改制下岗、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三农”问题、移民安置等问题,宣传发动做得不够,群众的根本利益没有很好解决,造成后遗症。
三、准确预测今后一个时期信访问题的趋势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由于企业改制、人事劳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三农”问题、移民安置、以及各类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等因素,社会矛盾和社会热点引发的上访案件在一定时期仍然会成倍增加,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将大量存在。
(一)一些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往往会使一些信访案件久拖不决。
基层个别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同志,表里不一,避重就轻,在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强调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但在认识上和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真正把解决信访问题摆上应有的重要位置;重视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擅长文字数据游戏,沽名钓誉,取悦上级,忽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轻描淡写,甚至不闻不问、束之高阁,导致人民群众久访不息。
(二)一些办案民警法律素质低,对一些案件的处置留有隐患。
一些办案的人民警察由于他们没有经过正规系统的法律培训,加之平时不注重主动学习,往往对常用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特别是在一些信访部门工作的同志,年老体弱、业务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往往凭经验办事、凭感觉执法,必然导致当事人重复上访、越级上访。
(三)执法环境影响依法办案,将助长信访案件的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民警难以摆脱“关系户”、“人情网”、“领导意思”的束缚,不可避免地把个人感情恩怨夹杂在执法办案之中,难以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造成当事人双方不服裁决和处理,借题发挥,小题大做,到处投递上访信件,造成极坏影响。
(四)执法监督不力,致使错案屡禁不止。
一些监督部门工作作风拖沓,原则性、责任心不强,发现执法过错或是视而不见,或是轻描淡写,缺乏深究细查,一追到底的工作态度和监督意识;有的法制民警业务素质不高,工作方法不当,找不准问题的症结,不能依据相关法规发现违规执法现象,造成执法过错长期得不到纠正和追究。
(五)城乡各类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将更加突出。
在新的形势下,企业改制、人事劳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三农”问题、移民安置等问题,由于配套的为民便民利民的措施跟不上,一时不能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不可避免的形成错综复杂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引发各类矛盾纠纷,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消除,在一定范围仍然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四、妥善把握处置公安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
公安信访活动作为化解警民矛盾的有效载体,应该成为解民忧、排民难、息民怨、消民怒、聚民心、鼓民劲的一条重要渠道,其功能应该体现在对公安执法的监督和协调上,体现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体现在改进警民关系上,体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上,体现在促进公安队伍建设上。所以,公安机关都要心中有民,忧民之所忧,保民之所安,乐民之所乐,把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作为公安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认真落到实处。
(一)认真对待,重视首访,严格受理环节。

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发〔2003〕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7〕78号)、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鲁财综〔2001〕3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金,推进菏泽市城市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益的收支管理和涉及土地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收支管理。

  第三条 土地收益主要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及分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涉及土地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主要指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收入、易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和取得的耕地开垦费或保证金等。

   第二章 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部上缴“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待出让土地的丈量、清点、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和征用、转用地手续的报批工作,并在前期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供地文件及有关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报分管市长审批,一般3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批复文件。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批准供地文件和宗地测绘情况、评估意见,合理确定起始地价。

  第六条 起始地价确定后,市国土资源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出让土地的有关信息,公告期限30天。公告期的最后1天,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应组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不能组织招标拍卖的应进行挂牌,挂牌期顺延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填写《土地出让金专用缴款通知书》,20日内由土地竞得者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价款直接缴入市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给土地竞得者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后,市国土资源局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取得的收益应于开发合同签定后10日内全部缴入市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土地出让金缴入财政专户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核算该宗土地出让成本,填写土地出让金清算单(须有经办人、分管局长签字),与申请返还成本文件及费用支出的原始单据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成本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拨出。土地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1.补偿性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耕地占用税等。

  2.开发性支出。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具体包括:出让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支出)和公共配套设施费。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3.银行贷款利息。指为收购、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照规定按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成本后余额的2%安排土地出让业务费,随同土地出让成本拨付市国土资源局,用于列支土地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测绘费、评估费、拍卖手续费、公告费、招商推介费、制图及文本制作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费等费用。根据部门综合预算安排的土地出让业务费不足支付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时,可由市国土资源局据实写出专题申请,由市财政局研究报批。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市财政局拨入的土地出让成本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土地的补偿费用按属地关系拨付两区财政局,由牡丹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兑付,并做好土地公开出让后的群众性工作。

  第十三条 市区出让土地涉及的耕地占用税计入成本返还市国土资源局后,由其上缴市农税局征收机关,市农税局机关再按属地原则分级次入库。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成本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余额为土地出让纯收益,由市财政局及时缴入国库。入库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首先按入库额的10%提取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拟转让土地的前期储备支出),之后,按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管理的通知》(菏政发〔2003〕32号)要求安排支出,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资金、土地开发及农业开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1.工程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水系建设、道路建设、给水排水、环境保护、防灾安全等工程设施建设。2.市政工程设施:主要包括城区的道路、桥涵、防洪、下水道、排水沟渠、污水处理等设施。3.园林绿化设施:指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及重要景区、景点等设施。4.环境卫生设施:指生活垃圾处理场、转运站、清运工具、公共厕所、街道洒水、扫雪等设施。5.其他公共设施:指公用消防设施、一般的人民防空设施、交通标志(路标、路灯)等设施。

  第十五条 返还两区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使用时,必须由两区提出项目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市留成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由市发展计划委、规划局、建设局、市政局、房产局、法制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和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对呈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项目进行筛选审查,共同提出安排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须经分管市长批准;金额在50—300万元之间的(含300万元),须经分管市长报市长批准;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落实拨款单位及账户,将政府批件及账户名称、账号一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1个工作日内拨出资金。

  土地租金及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及分红收入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章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市、县人民政府用地时,由财政部门按省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填制“一般缴款书”,按规定比例就地入库,30%缴入中央金库,70%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七条 缴入省级金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底由省财政统一结算,按市级10%、县级40%的比例返还,市辖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由市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耕地占补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专项用于中小型耕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县分成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比例核算后,经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研究后及时拨付各县。市级留成部分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批安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

  具体程序是:1.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召开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申报工作会议,由县区国土、财政部门共同行文申报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建立市级耕地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库;2.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从项目库中共同筛选项目,考察论证,据实确定项目资金补助意见。项目落实后,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与县国土、财政部门共同签定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合同书,明确任务和权责关系。市财政局按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县财政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程监督管理,确保耕地开发及土地整理工程的质量;年底共同组织检查验收,对项目不落实、资金使用不到位的,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依据合同规定追究责任,扣还资金。

   第四章 涉及土地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涉及土地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收入、易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和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或保证金,均属财政性专项资金,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易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和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或保证金专项用于补充耕地开垦费用。

  以上资金的使用,凡涉及城市建设项目的,其批准权限和程序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程序相同;凡用于各类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或专项用于补充耕地开垦费用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市长批准。应返县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各县财政局;涉及两区的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章 部门分工及职责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土地出让金缴纳、出让成本核算、土地补偿费用的兑付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前的论证、实施中的监督和完工后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成本核算准确,兑付及时到位,确保土地项目的工程质量,不得出现半拉子工程。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城市综合开发涉及的土地出让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土地出让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土地收入资金的核算、拨付工作,确保资金拨付及时到位。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土地项目实施前的论证、实施中的监督和完工后的检查、验收工作,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每年对土地资金核算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报市政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土地出让和有关资金缴纳、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执行、存在违法违纪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和《山东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鲁监发〔2002〕4号)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储备成本,擅自提取业务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城区、乡镇土地收入收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