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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动力区新建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4 20:18: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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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动力区新建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动力区新建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哈尔滨市动力区新建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02年8月2日区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 长 宋建滨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形象,创建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办法》、《哈尔滨市街道办事处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区城区(农村地区除外)建筑红线内新建居民小区(含两万平方米以下居民楼)环境卫生管理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 新建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分管、专群结合、分步实施、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由区城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由各街道办事处、区建设局、区行政执法局、区爱卫办及拆迁承办部门等依据各自职能配合实施。
  第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环境卫生管理从原居住区拆迁之日起至建筑安装工程通过验收,施工队伍撤出截止。
  第五条 拆迁期间及施工单位未进入施工现场期间的环境卫生由区拆迁承办部门负责督促房屋拆除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第六条 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及时清除工地内垃圾污物,按标准对出入口实施硬铺装,减少对周边街路污染。
  第七条 区建设局应加大文明施工监管力度,纠正违规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因施工造成的环境卫生问题。
  第八条 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应履行各自职责,严格审批、收费制度,查处场外堆料,驶出车辆轮胎带泥土、沿街撒落等行为,同时要配合市、区建设局对未经验收擅自拆除围墙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进行管理。
  第九条 建筑工地周边环境卫生分别由区城管局、街道办事处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条 居民小区建管交接工作由区建设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居民小区房屋竣工后,区建设局要督促建设单位清除建筑、安装及各种管线施工形成的垃圾残土,平整地面,配齐环卫设施和车辆。区建设局验收合格后,准许建设单位在居民进户前三日内拆除工地围墙,做到工完场清,为环境卫生专项交接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 居民小区庭院设施未与房屋同时建成交付使用的,可先进行环境卫生专项交接,专项交接应提前或与居民入户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 区建设局要配合市建设局督促建设单位在居民进户前十五日内提出交接申请。一般情况下,应在两周内办理建管交接手续。在建管交接期间,如建设单位未与物业公司达成协议,由建设局督促建设单位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如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已达成协议,由城管局、行政执法局、街道办事处督促物业公司负责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区建设局应配合市建设局划定小区管理范围和管理责任。区城管局对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服务队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下的居民小区,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保洁队承担环境卫生管理任务,区环卫车队按垃圾量收取有偿服务费。
  第十六条 具备交接条件后,由市、区建设局组织建设单位、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城管局、爱卫办等单位进行建管交接。
  第十七条 建管交接后,街道办事处应履行本地区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具体督办、检查、指导物业公司管理居民小区工作。
  第十八条 区城管局对居民小区内庭院、通道清扫保洁,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九条 区爱卫办应组织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加强对居民小区内商服业户和居民楼道卫生的检查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物业公司作为居民小区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制定、实施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具体负责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理及站点管理。对单位、居民乱倒的非生活垃圾及时进行督促限期整改。居民入户期间,物业公司要规范装修垃圾的管理,采取定点集中、足车清运等措施,避免影响居民小区内外环境。
  第二十一条 在居民小区内设置集贸摊区、摊点的,由街道办事处和区工商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居民小区楼体在临街一侧开门进行经营活动的,由物业公司负责车行路至楼体间的环境卫生管理,并督促经营单位或产权人对未配套建设的空地进行硬铺装。无力进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的,应委托相邻街路清扫队伍进行有偿管理。小区内商服业户应按生活废弃物产量按时向清运服务单位交纳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居民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化收集,并由清运服务队伍每日定时有偿清运到指定垃圾处理场,做到日产日清。收集、清运、处理所需经费由物业管理费和居民卫生费支付,实行专款专用。区城管局、街道办事处应对环卫作业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居民小区内进行临时占用、挖掘通道、绿地的,经物业公司同意后,报区城管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向区城管部门缴纳占道费或挖道修复费。物业公司应加强施工期间的管理,保证周边环境整洁无垃圾污物。
  第二十五条 物业公司按照本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专项用于支付居住区的日常管理费用,不准挪做他用。
  第二十六条 在原居住区实施拆迁前三日内,由区拆迁承办部门通知区建设局、城管局、行政执法局,便于日常监管。
  第二十七条 在居民小区竣工验收期间,区建设局应及时通知区城管局、街道办事处,便于做好建管交接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占用道路、绿地未办理审批手续;
  (二)建筑工地未按规定标准进行围挡、未按标准对出入口实施硬铺装;
  (三)驶出工地的车辆轮胎带泥土或拉运残土沿街撒落;
  (四)在施工现场外堆放物料或者施工作业;
  (五)竣工后,对损坏的道路和其它设施未予修复;
  (六)竣工后,未清除现场垃圾残土、平整地面和铺装临街裸露地面;
  (七)小区竣工后,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八)小区交接后,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做到拉运生活废弃物日产日清;
  (九)小区交接后,环境卫生清扫责任单位对责任区清扫不整洁,经多次督办未整改的;
  (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对单位或个人随地倾倒废弃物、残土或楼上抛物不听制止的,可及时报告区行政执法局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小区居民进户前十五日内未向市建设局提出环境卫生专项交接申请的,由区建设局协调市建设局依据有关法规对其进行督办和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未进行建管交接的,均列入管理范围,并在三十日内完成建管交接手续。未按期办理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建管交接的,参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其它建设工程的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制度实施细则

共青团中央


关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制度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团十二大通过的团章部分条文修正案关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后,其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如出现下述情况,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卸免:

  (1)因工作调动,离开团的工作岗位的;

  (2)离职学习、研修并明确不再回团的岗位工作的;

  (3)地方委员会成员中已调离其组织所辖区域的。

  2、地方各级团委须准确掌握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分布于本地区委员、候补委员的工作变动情况,并及时报告上一级团委;中央和地方各级团委在下一次全委会召开前,应通过下一级团委与委员、候补委员取得联系,再次核准情况;委员、候补委员也应主动与团委组织部门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本人有关情况。

  3、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卸免,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名单,交全委会确认。

  4、委员因自行卸职、受处分撤职,自然减员等情况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顺序依次递补。如委员缺额较多,候补委员不足递补时,缺额部分待代表会议增选。

  5、候补委员递补名单,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交全委会确认。递补的委员,按姓名笔画列入委员排序名单。

  6、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可作为全委会第一项议程。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向卸职的委员、候补委员(并任期届满的委员、候补委员)颁发荣誉证书,以资纪念。

  7、委员会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后,其选举、表决以超过实有委员半数即为当选或通过。

  8、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确认的同级委员、候补委员的卸职、递补名单,须及时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备案。




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
财政部



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实现会计电算化,是会计工作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广大会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会计电算化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对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管理服务发挥了重要作
用。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比,我国的会计电算化事业仍不相适应。大力发展会计电算化事业,是深化会计改革,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迫切要求。现对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定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总的目标是,到2000年,力争达到有40%-60%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在帐务处理、应收应付款核算、固定资产核算、材料核算、销售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
等基本会计核算业务方面实现会计电算化;其他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开展面应达到10%-30%。到2010年,力争使80%以上的基层单位基本实现会计电算化,从根本上扭转基层单位会计信息处理手段落后的状况。
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摸清本地区、本部门会计电算化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发展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电算化事业发展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实施。
(二)加强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会计电算化人才缺乏,是制约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环节。要大力培训会计电算化人才。目前,要立足于在职会计人员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培训可分为操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程序设计和系统设计人员等层次进行,从基本知识培
训抓起,逐步提高。具体要求是,到2000年,力争使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会计人员有60-70%接受会计电算化知识的初级培训,掌握会计电算化的基础操作技能;有10-15%接受中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基本掌握会计软件的维护技能;有5%能够从事程序
设计和系统设计工作。会计电算化知识应逐步成为在职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之一,其培训工作要逐步纳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证考试和在职会计人员培训的相关课程中。在职会计人员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以各级财政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配
合进行;行业特点较强的部门,可以在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下,由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在职会计人员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同时,鼓励具备培训条件的其他部门、单位进行在职会计人员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
(三)加强会计核算软件管理。会计核算软件是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基本环节。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核算软件开发、应用、推广、服务等环节的管理,推动会计核算软件开发研制的规范化、专业化、商品化,促进会计软件质量的不断提高。要推进会计软件咨询、服
务的社会化,进一步引导会计软件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一,继续搞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工作。要在总结近几年来评审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商品化会计软件评审标准,以推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质量的不断提高。要使评审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的组织今后逐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和具备条件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进行,财政部只组织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的、具有相当规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在保证质量、鼓励会计软件公司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应注意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地区分布,积极扶持会计电算化较落后地区的商品化
会计核算软件市场的发展。要定期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人员的培训。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本系统推广应用的非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工作。
第二,加强会计软件市场的管理。我国目前的会计软件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对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财政部门要及时研究会计软件市场发展的动向和问题,依据市场发展规律,适时采取相应措施引导会计软件市场的健康发展;对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研
制和销售单位的售后服务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对售后服务不好的会计软件公司,应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通过评审的资格;对进行不实宣传的会计软件公司,要及时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会计软件市场的管理,应积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四)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是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建设,对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功能、会计核算软件开发的基本程序、实行会计电算化后的会计档案管理、
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等一系列问题,应逐步建立规章制度,以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逐步实现会计电算化管理的法制化。
(五)区别情况促进基层单位逐步实现会计电算化。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会计电算化。正在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当将替代手工记帐的有关情况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
对于开展会计电算化初期的单位,应当鼓励其采用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和业务主管部门推广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对于已经有一定会计电算化基础,而且一般通用会计软件不能满足其会计管理要求的单位(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应当鼓励其自行开发或委托开发适用于本单位的会
计核算软件;全面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在完善会计电算化系统和制度建设的同时,逐步与单位内部其他管理系统联网,推进单位整个管理系统的现代化。
(六)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把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总结、交流会计电算化方面的经验,组织
会计电算化理论研究,指导和推动基层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全国财务会计信息资料中心的筹建工作。



199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