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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4:1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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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6]1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整治城市环境,改善城市面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年度城市环境改造中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

  本年度城市环境改造的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执行。

  第三条 城市环境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坚持依法、合理、适当照顾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拆除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以补偿:

  (一)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对不符合审批条件,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持有相关证照,已被审批机关撤销的;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设施;

  (四)各类废弃杆体等设施。

  第六条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补偿、补助:

  (一)拆除依法取得合法证照的房屋,按照拆迁管理有关的法规、规章依法予以货币补偿。补偿的金额,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因拆除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拆除锅炉房、储煤池、大烟囱及附属设施,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1、拆除不需要保留的锅炉房(含储煤池),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2、拆除废弃大烟.囱,按照拆除时所需的实际费用给予补偿。

  对保留的锅炉改变或者部分改变为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的,由区人民政府与产权人协商有偿使用。

  第七条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的责任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城市规划确定后违规审批的有证件房屋,审批核发证件的部门已不能撤销或者注销证件的,由违规审批核发证件部门承担补偿责任。具体补偿标准,可由承担补偿责任的部门与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协商确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最低限价执行;

  (二)已经实施拆迁改造的,在原拆迁范围内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原拆迁人按照拆迁有关的规定予以补偿;

  (三)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设施,由实施审批的部门按照临时建筑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予以补偿,并退还已交剩余期的占道费等;

  (四)铁路部门核发的“白皮照\"房屋,由铁路部门负责拆除和补偿。

  第八条 拆除有关特殊群体房屋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补、助、补、贴:

  (一)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补偿低于人民币5.5万元的,按照5.5万元予以补偿;

  (二)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书标明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或者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本条(一)项的基础上再予以补助人民币1万元。

  (三)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按照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原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遗留的该拆未拆的房屋暂时无法拆除补偿的,可先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除,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应用问题,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群力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补偿,不适用本办法,由本区管理部门另行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

1957年5月1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根据最近各地报告和反映,对劳动改造的犯人减刑、假释的案件各地数量很大。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56年即受理这类案件2295件(不包括清理老弱病残犯人时由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假释的部分),相当于该院全年刑事收案的四倍多。其他各地尤其是劳动改造机关较多的地区,这类案件也很多。各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为了处理这类案件,投入了很大的人力,影响了对上述案件和审判监督案件的及时审判,减弱了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作用;而减刑、假释案件仍不能及时处理。同时有些高级人民法院由于地区辽阔,交通不便,劳动改造机关距离很远,也影响到这类案件的及时处理。由于这类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劳动改造机关对犯人的管理教育工作也发生很多困难。因此,不少地区要求把批准犯人减刑、假释交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并且有的地区已经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对于犯人的减刑、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由省、市人民法院批准。这个条例公布时,人民法院的体制是三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后,人民法院的体制已由三级改为四级,省人民法院的分院已不存在。在目前实际情况下,对于减刑、假释的批准,如果全部由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确有困难的时候,也可由省、自治区四个机关商量酌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但对于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现在依照案件管辖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批准减刑、假释,仍应该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批准的地区,可由劳动改造机关将减刑、假释案件报送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审核后,由公安机关送中级人民法院。在只有中级人民法院而没有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的地区,可由劳动改造机关将减刑、假释的案件直接报送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国发[1988] 66号),控制货币、信贷投放,稳定金融,稳定市场,省人民政府提出以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切实加强现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各地市县委以政府名义召开在银行开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大会,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和《实施细则》。各专业
银行要在十月份重新核定好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在核定之前,对原已核定,现需要调整限额和原来未核定过限额现需要新核定的单位,采取先将库存现金交存银行,后调整、核定库存限额的办法进行管理,对已重新核定了限额的单位,凡超过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立即送交银行。对于违犯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各基层银行要组织人员,对重点单位主动上门收款,搞好优质服务。
银行要大力改进结算方式,推广商业汇票、试办银行本票,扩大支票使用范围,大力推广储蓄代发工资业务,对收购农副产品推行定额转帐支票结算办法,减少现金投放。
二、做好现金供应工作。从现在起,各地银行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人民银行牵头,各专业银行参加的旺季现金供应领导组,分析现金投放情况和趋势,研究制订回笼现金的措施,灵活调度发行基金,合理安排现金供应。现金供应要保证重点,即要保证职工工资、国家规
定的奖金、补贴;保证群众提取储蓄存款;保证农副产品收购(包括外贸出口的农副产品收购)的合理用现。对不合理的大额提现和不符合现金使用规定范围的用现,银行拒绝支付。
三、控制消费基金。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凡在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开户的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各类公司等提取工资、奖金、补贴等消费基金,一律维持在八月份(扣除防暑降温费)的水平上。具体办法是:各单位如实填报八月份消费基金发放数额,经上级主管部
门领导审查批准,开户银行核实后发放。对于干部职工正常调动、新安置的复转军人、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新招录用的干部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工资含量、按率发奖、效益挂钩等因素,需超过八月份水平的一律由政府委托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银行方可支付。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多
领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稳定和增加储蓄存款。各地政府要组织商业、供销部门拿出一批高档耐用消费品同银行储蓄挂钩,银行也可同生产高档耐用消费品的工厂挂钩,开办奖售储蓄;保险公司也可开办有奖还本人身保险回笼货币。同时,各级基层银行要进一步办好保值储蓄业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改
善服务态度,延长营业时间,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居民收储,搞好金融优质服务,吸引更多客户。严禁单位将公款转帐存入储蓄所,然后从储蓄所提走现金。
五、严格控制信贷规模。今年国家批准我省的信贷规模,已分配下达到各地市。各地市要实行首长负责制,组织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认真落实,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哪个地区突破规模,由哪个地区的政府领导负责,哪个银行突破,由哪个银行的行长负责。对于目前已经突
破贷款规模的行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压到规模以内,压不回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压缩基建投资。各地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要保证国家计划内重点项目的合理资金需要,一律不准发放国家计划外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拼盘项目)的贷款以及特甲类外汇贷款。已经贷了款的要清理收回。对于楼堂馆所的投资在
清理的基础上,建设银行严格监督使用,对违犯规定的一律不准拨付。对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低,与大厂争原料的小纱厂、小酒厂、小毛纺厂、小缫丝厂等企业坚决停止贷款,已经贷了的必须限期清理收回。严禁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严禁用拆借资金搞长期贷款。
七、严格控制流动资金贷款。各专业银行都要坚持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扶优限劣、区别对待、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信贷政策。四季度吸收的存薪,收回的贷款,挖潜的资金,要保证用于农副产品生产和收购,用于适销对路并有出口合同和计划的外贸出口收购,用于人
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高档耐用消费品的生产和购进。对于收购粮、棉、油等重要农副产品所需资金银行要优先支持。对经营性亏损企业、产品滞销积压的企业和公司等立即停止贷款,已经贷了款的必须限期收回。除国家指定的商业、供销部门和种子公司外,银行对其它部门、单位一律不
准发放粮食、棉花的收购贷款,对抬价收购农副产品、不按国家规定跨行业枪购农副产品和集团性到农村抢购农副产品的,银行不发放贷款,不支付现金,不办理转帐结算。对“集体商业”和“其它商业”的贷款余额要严格控制在今年八月底的贷款余额之内,对乡镇企业贷款必须控制在今
年六月末的水平之内,收旧贷新,周转使用,从严掌握发放。对逾期、风险、呆滞贷款要进行一次清理,力争年内要多收回一些。
八、努力完成挖潜降资任务。今年国务院要求每百元销售额减少资金占用二元,即要求全部流动资金加速百分之三,国家下达我省处理积压、压缩不合理占用任务为六亿四千八百万元。各地区要根据全国清仓挖潜电话会议精神,将清仓挖潜指标层层落实到基层,实行“先扣后调”的办
法。清仓挖潜工作涉及到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经济综合部门,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由计委牵头,经委、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参加,按照谁挖潜谁使用的原则,挖出来的资金由当地专业银行调剂使用。
九、清理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各类信托投资机构一律停止审批。对要求成立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暂停审批。对现有的信托投资机构要进行清理整顿。从现在开始,全省各类信托投资机构一律停止发放信托贷款,一律停止拆出资金。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信贷检查的通
知要求进行自查。各信托投资机构自查以后人民银行要进行复查,并在检查、整顿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该撤的要撤,该并的要并,该罚的要罚,对符合条件需要保留的,应由省人民银行报总行审查批准。
十、开展信贷、现金、外汇大检查。从今年十月份开始,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组织全省开展信贷、现金、外汇大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并要成立信贷、现金、外汇检查办公室。各金融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
恰当处理。对利用职权,以贷谋私、吃回扣、索贿者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十一、大力发展和培育金融市场,搞活资金。各专业银行要进一步把短期资金拆借搞活,以解决头寸周转的不足,要积极鼓励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需要,要引导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吸收社会游资,将一部分消费墓金转化为积累基金。搞活有价证券的转让,进
一步把长期资金市场搞活。



198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