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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26 12:36: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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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海关总署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海关总署令

  二○○一年 第 25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公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日以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再延期,逾期失效。
  部 长 石广生
  署 长 牟新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及《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进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及发证机构名录。现行发证机构名录见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进口单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如附件2〔略〕);
  (二)行政主管机构核准申请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的复印件;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属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供相应文件:
  (一) 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需提供国家投资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二)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需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第五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进口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凡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产品不应当进口;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口烟草专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经营许可的要求;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大气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七)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应当符合《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进口音频视频复制生产设备、棉纺设备、彩色复印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九)进口密码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进口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的程序
  (一)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到相关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未设立机电办的部门,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法人登记地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二)相关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或者部门机电办收到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后,在管理上可行的限度内,应当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如附件3〔略〕),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进口单位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向银行办理售付汇;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八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变更、换发和延期。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某些制造周期长的设备可延长一年。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自动进口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并在换发的新证的备注栏打印“换证”字样。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自动进口许可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延期手续,《自动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
  第九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条 进口单位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确定不能使用时,应当及时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细则: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
  (三)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四)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五)从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六)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细则: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复出口的;
  (二)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并用于复出口的;
  (三)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五)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样和广告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申请进口单位在自动进口许可过程中如与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48)
  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天津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河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山西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辽宁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吉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黑龙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江苏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浙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安徽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福建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江西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山东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河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湖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湖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广东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海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重庆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四川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贵州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云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陕西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甘肃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青海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大连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宁波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厦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青岛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深圳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秦皇岛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南通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连云港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温州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福州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烟台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广州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汕头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珠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湛江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北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51)
  外交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教育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科学技术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防科工委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公安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安全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土资源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建设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铁道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信息产业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水利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农业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文化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卫生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海关总署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体育总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科学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地震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气象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烟草专卖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海洋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人民日报社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包装总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解放军总装备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解放军总后勤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武警总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济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1992年12月30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批准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打击与防范
第四章 教育与管理
第五章 建设与改造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体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骨干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均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根据本地区的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
(四)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六)办理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治安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内部安全;
(三)调解本单位内部和与本单位有关的民间纠纷;
(四)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项,参加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三章 打击与防范
第九条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政法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审判机关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且答复建议机关。
公民应当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于公民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第十条 建立专群结合、城乡一体的防御机制,提高发现、预防、控制犯罪的能力。
(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加强联防和巡逻守护,维护治安秩序。公安机关负责对联防和巡逻守护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需要建立值班或警卫制度,健全防盗窃、防火灾、防破坏、防事故等防范措施,预防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商场、宾馆、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保卫组织,或者聘用保安人员,维持好本单位、本区域的治安秩序;
(四)居民住宅楼院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单位的住宅楼院由本单位组织看护。混居区的楼院由产权所属单位负责解决防范设施,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看护;
(五)城建、规划、设计部门应当把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在住宅设计建设中,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
(六)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调解、疏导和解决各类影响社会安定的矛盾和民间纠纷。

第四章 教育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公民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加强校风校纪建设,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
第十三条 劳动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城镇待业青年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道德、法制教育,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轻微违法青少年的教育管理。是职工的由单位主管,学生由学校主管,村民由村民委员会主管,个体工商业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待业人员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主管。工会、共青团、妇联、治安保卫组织及其家庭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负责统一协调并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户口管理。各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外地来济劳务团体、劳务人员和暂住人口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运销和使用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贵重物品的单位,应当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检查、监督和指导,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工商、税务及特种行业的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旅馆、印刷、刻字、废旧物品回收等行业的监督管理,使其依法经营。
第十八条 工商、税务、物价、卫生、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劳动等部门,应当加强各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交通干线、旅游地区、繁华街道、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主管,工商、交通、城建、民航、铁路等部门配合。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各主管单位,加强对公共交通和出租车辆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五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基层治保会、调解委员会、民政委员会,发挥其职能作用,并合理解决工作人员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二十四条 管制、缓刑、假释、监(所)外执行等人员的考察、监督和改造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劳改、劳教单位和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检察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山东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若干规定》,密切配合,妥善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壮烈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予以抚恤;不够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牺牲的规定予以抚恤或者照顾。
第二十七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致残的,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由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无力承担的,由公民所在单位按工伤处理;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的,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和治疗,对受害人拒不进行抢救、治疗或延误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社会群防群治队伍实行义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的,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组织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人事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有关机关批准,给予立功以上荣誉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制落实,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明显减少,对重大刑事案件的预防、控制和侦破卓有成效的;
(二)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刑事案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四)改造、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成绩突出的;
(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凡没有达到本单位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当年不得评选为精神文明单位;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选为先进、模范,不得升职。
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本单位职工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四)对本单位发生的犯罪案件和存在的重大治安隐患隐瞒不报、置之不理的;
(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对证人、举报人和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5日
  案情:
  李宏晨是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大型多人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该游戏的主要产品有获得游戏时间的充值卡数种以及“生化盾牌”、“生命水”等虚拟装备。李宏晨玩此游戏已有2年,且在名为“国家主席”的ID中曾拥有许多虚拟装备,并已达到一定等级。
2003年2月17日,李宏晨发现在其“国家主席”ID中所拥有的虚拟设备不翼而飞。他随即与北极冰公司联系,但北极冰公司拒绝协助找回其所丢失的虚拟设备,声称游戏规则——“红月法规” 中已有规定,“玩家ID帐号应由玩家自己妥善保管和维护,玩家帐号被盗用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应由玩家自己负责,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李宏晨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另外,李宏晨称红月游戏发行一种名为爆吉卡的变相彩票,每张3元,与宠物卡一同销售时,每张2元,只用于兑奖,被告宣传此卡充值后可能获得虚拟装备和最多3小时游戏时间。原告以每张4元的价格购买宠物卡105张,共计420元,但充值后仅获得数十小时游戏时间。而正常的游戏时间购买金额为3小时1元。原告认为被告发行的爆吉卡内容欺诈,且发行行为本身违反我国有关彩票管理的规定。故要求法院勒令被告停止发行爆吉卡,并赔偿自己购卡花费的420元。
判决结果:
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但红月法规不能确认为是双方之间签定的合同。由于被告无法证明原告在ID“国家主席”内装备丢失的原因,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的密码有证人之外的其他人员知道,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丢失物品可由被告通过技术操作对已查实的物品进行回档。
被告发行的爆吉卡实质上是一种博彩中奖的凭证,而发行此种凭证是应当经过相关机关批准的,但被告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公开发行爆吉卡,此行为已构成违法,应认定无效。法院将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对被告的此种行为进行查处。
2003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告李宏晨在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原告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赔偿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140元,驳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当事双方均表不服,先后于2004年1月1日、1月6日提起上诉。12月16日,北京二中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终审判决。
董振宇律师分析:
第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属于债权关系,即:玩家可以享有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内容的权利。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至今没有定论。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财产是物,虚拟财产的权利是物权,虚拟财产应是电磁记录所代表的物,即电磁记录只是一种权利凭证,是物的权利凭证,表明电磁记录所代表的虚拟财产为权利凭证载明的所有者(陶信平,刘志仁论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J】政治与法律,2007(4):96-100.)。第二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权利为债权,虚拟财产关系为债权关系,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虚拟财产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合同服务关系,虚拟财产权利就是玩家可以享有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内容的权利(房秋实,浅析网络虚拟财产 【J】法学评论2006(2):73-77)。第三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玩家主张债权的凭证。证明债权效力的拟制物,虚拟财产权本质上表现玩家的一种债权请求权,并含有物权的一定特征而向物权渗透。(石杰 吴双全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政法论丛 2005(4):33-40)
法院认定:本案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李宏晨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这一认定与第二种观点是一致的,即“虚拟财产权利为债权,虚拟财产关系为债权关系,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虚拟财产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合同服务关系,虚拟财产权利就是玩家可以享有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内容的权利。”
第二,法院并没有将网络游戏装备作为法律上的财产处理。
本案是由于“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失窃起的。从当时“市场”交易价格看,可能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从案件的发展看,法院没有将将网络游戏装备作为法律上的财产处理。
第三、法院判决的合法性。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本案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李宏晨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有责任为原告提供连续、稳定、安全的游戏环境。
而被告发行的爆吉卡实质上是一种博彩中奖的凭证,而发行此种凭证是应当经过相关机关批准的,但被告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公开发行爆吉卡,此行为已构成违法,应认定无效。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张博 李思 发布时间: 2003-12-19 08:27:41 网址: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5804)

作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董振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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