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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1:33: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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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6〕8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品位,把我市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工作要求划分确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市容环卫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四条 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园林绿化、交通、水利(水务)、公安、工商、文广、贸易、旅游、体育、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及产权所有,共同做好市容环卫工作。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第六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主要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责任区内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无乱倒垃圾,无乱堆乱放,无乱拉乱挂,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乱泼污水,无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责任区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暴露垃圾、粪便,无积水、污迹和废弃物,无抛洒渣土,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定时、定点投放。

  (三)责任区内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阳台封闭应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第七条 责任区内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清运;市容环卫责任人也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区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分级管理情况,配备相应专职执勤人员,实行日巡制度。

  第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并接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市容环卫责任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严重影响市容的,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劝阻,有权提请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查处。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对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公民有权监督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县级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10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三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市政府依法在房地产登记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分级登记。
第四条 登记机关依法审查房地产登记申请,确认房地产权利,代表政府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依法享有和行使房地产权利的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上已有房屋的,该房屋与土地同时登记。
第六条 房地产登记应当对权利人、权属来源、权属性质、取得时间、土地使用期限、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座落、面积、四至、等级、用途、价值、层数、结构等进行记载。

第二章 登记程序

遇到的法律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张生贵


  张生贵律师(13240422999)解答: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发生诉讼时,可将该分支机构及企业法人共同列为诉讼主体,首先由分支机构所有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企业法人承担清偿责任。对于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对进行民事活动,发生诉讼时又如何处理?企业法人内部设有领取营业执照,且未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确认无效。如其事后经法人追认,可视为法人行为,应确认有效。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依该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应视为企业法人所签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