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5:49: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公交管[200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最近,一些地方因执法不当引发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正确处理处罚与教育的关系,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 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进行执法。

1、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公安部的四个部门规章进行执法,做到既依法执法,又行为规范、程序合法、使用法律准确。

2、要在执法中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使用规范用语,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3、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授权由地方立法制定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以及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和教育范围的设定,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和地方人大反映,通过地方立法重点解决。

二、要加强规范执法的培训教育。

4、要结合“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严格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专项教育培训活动,认真梳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技能培训和执法为民思想教育,使民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和良好的执法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要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

5、要制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标准和实施非现场执法的适用规范。

6、要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资料进行甄别和审核把关,证据资料要符合执法实体和程序的要求。

7、使用具有计量功能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要符合标准,并经过检定。

四、要加强宣传教育。

8、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采取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文明驾驶意识,改善执法环境。

五、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9、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交通参与人对交通组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标志标线设置、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执法态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凡出台有关限时、禁行、禁停等涉及群众出行的交通管理措施,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必要时要举行听证。

六、要坚决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事端。

10、近期,由于油价上涨等原因,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因素增多。要教育民警注意执法方式方法,坚决避免因执法不当或执法态度粗暴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以实际行动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以上通知请迅速传达到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全体交通民警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驰名商标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局在受理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对申
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和申报程序不甚了解,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不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企业急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心理,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而且损害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严肃性。为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申报程序,避免上述问题继续发生
,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我局。
二、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四)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三、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的要求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五、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六、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七、各省级工商局应严格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加大对驰名商标认定目的及作用的宣传力度。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行政管
理机关等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附件:《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略)



2000年4月28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林市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9〕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 日



玉林市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玉林市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其他专项资金用于前期工作的经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作经费按照“计划筹措、专项使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工作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开支:
(一)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包括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费用,其中,发展规划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区域性专项发展规划、产业专项发展规划、重大项目专项规划、经济园区布局规划等;城乡规划含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包括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基础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咨询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等工作环节的编制、评估、评审及相关工作费用。
(三)规划和项目业务经费。包括开展规划和项目调查研究等经费;规划和项目论证、评估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收集、整理、编辑、印刷等费用;会议费;差旅费;委托及合作单位的劳务费、聘请人员工资、福利等,以及直接为规划和项目服务的公务、业务招待等经费。
(四)设备购置费。包括开展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的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费。
(五)经市发改委、财政局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费用。
上述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第(五)项开支标准控制在工作经费总费用的10%以内。

第三章 审批和拨款

第五条 城乡规划经费由规划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部门预算的专项经费管理。
第六条 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提交经费申请,市发改委负责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并按照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实际,提出市直经费计划,转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市直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指标。
第七条 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实际需要拨付。其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作经费计划,及时编制工作推进计划及费用预算。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各项工作推进计划及费用预算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发改委与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协议、合同)。
第八条 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前期工作进度,向市发改委提交经费申请报告,经市发改委审核后到市财政局办理有关拨付手续。
第九条 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后,在本年度内,按照规划和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工作经费的额度需要调整的、或需要在经费计划内的项目间调剂使用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7〕13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费调整或调剂。
第十条 申请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须报送的材料。
(一)主管部门的经费使用申请。
(二)经费使用的详细预算。
(三)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的委托书或委托合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价款核定书。
(四)分批拨付经费的,需报送工作进度、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通过审批或验收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因前期工作项目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前期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六)属于回拨项目单位垫付经费的,须提供垫付依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需提供政府采购手续及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工作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经费核算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使用方式包括拨款和借款两种。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决算审批制度。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编制前期工作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一)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为拨款方式的,对已建设完毕的项目,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其前期工作经费计入工程成本,形成实物量的交付给项目单位。
(二)列为借款的前期工作经费,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在落实建设资金以后,从项目总投资中扣还,其前期工作经费计入工程成本;属于由其他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及其成果必须实行有偿转让。从投资中扣回的前期费及转让收回的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因项目不能建设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收回前期费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发改委提出意见,转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做核销处理。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同一单位或业主同时承担多个工作项目的,必须按项目分账核算。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工作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前期工作经费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前期工作实行验收制度。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查评估验收,市财政局根据审查评估验收材料作为审批工作经费决算的依据。项目前期工作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要继续完成,直到通过验收为止。
第十七条 规划和前期工作项目业主或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期工作计划,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按时完成前期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工作经费,追缴被截留、挤占、挪用的工作经费,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