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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时间:2024-06-24 04:15: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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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46号




关于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安西保护区是我国重要而独特的荒漠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之一,同时承担着野马回归自然的试验,具有极为重要的保护价值,应切实加强该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功能,促进当地的自然保护与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80万公顷;原则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但核心区面积过小,仅占保护区总面积的1.7%,与资源保护需求不相适应,应扩大核心区的范围。

三、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但对隔离网、栅栏等工程需进一步论证。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在实验区内的甘草开发、旅游项目等需做充分的论证和生态监测。

五、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科研规划。重点应开展荒漠草原生态系统的研究,继续做好野马回归自然的试验研究。

六、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但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破坏当地景观,已建或已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应加以完善,提高使用率,避免重复建设。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甘肃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认真查处“拼盘”盗版录音制品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认真查处“拼盘”盗版录音制品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据了解,近年来走红流行原声歌曲被以“拼盘”形式盗版的问题相当严重。经调查,这类“拼盘”盗版将属于不同的录音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制品,经过挑选、汇集翻版拼凑成一盘(盒)录音制品,其中既有非出版单位或假冒出版单位名义的非法出版物,也有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拼
盘”使用的原声歌曲,有些是原出版单位从境外购得的专有出版权,有些是原制作或出版单位自己投资制作的歌曲。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这些原声歌曲应取得原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否则,即构成侵权。未经授权,出版“拼盘”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扰乱了著作权
管理秩序,不利于音像事业的发展。为了维护录音制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制止以“拼盘”形式进行盗版侵权的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拼盘”录音制品,必须取得原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授权,并支付报酬。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非出版单位和假冒出版单位名义制作的侵权“拼盘”录音制品,各地版权局会同有关音像市场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三、中国音像协会已经取得会员单位的授权,代表会员处理“拼盘”事宜。自1994年以来正式出版的“拼盘”录音制品,出版单位应在1996年6月1日前,通过中国音像协会补偿有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中国音像协会应妥善处理当事者间的有关事宜,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版权
局。对于逾期不进行赔偿的出版单位,国家版权局和各地版权局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请各地版权局将本通知转发当地音像出版、发行和销售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