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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6:24: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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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6〕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工程、安全生产等评估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信息、技术、工程、出国留学等咨询机构;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会计、政府采购、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中介服务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服务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各级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税务、人事、物价、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监、水利、质量技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介服务业的实际和特点,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监督。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七条 中介机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营利中介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对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实行规模化经营。



  第九条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行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进入中介服务领域。



  第十条 支持吸引境外资金、技术、人才,利用外资举办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经营范围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由中介机构按照章程或协议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住所,应当是已取得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商办用房,或经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临时商办用房。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不得隶属于行政机关,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对中介执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二)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并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三)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务及资料;



  (四)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五)依法缴纳税费;



  (六)管理本机构的中介服务人员;



  (七)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服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服务必须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必须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客、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聘用的执业人员,以及监督机关名称、地址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以机构名义受理并承办中介业务,不得以执业人员个人名义承接中介业务。



  第二十条 中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签订中介服务书面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委托服务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应建立业务记录,建立业务台帐,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服务项目、委托人、标的额及收入、支出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刊播广告或发布信息,其内容应真实、合法,并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



  (二)相关行业中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三)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四)发布或提供虚假广告、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及其他文件;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法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和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及时掌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并在协会内通报,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应将中介机构的执业环境、执业行为和信用状况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监督纠正;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决策水平和审议效率,规范项目审议程序,根据我行信贷改革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业务流程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设立贷款委员会(下称贷委会)。贷委会是为提高我行贷款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防范信贷风险而设立的专门的贷款审议机构,负责提出贷款的决策意见并将决策意见报行长批准。
第三条 贷委会成员及参加贷委会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客户及无关人员泄露贷委会会议的讨论内容。

第二章 贷委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贷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含外汇转贷、担保业务)进行审议,重点对贷款项目的法人资信、资金筹措、产品市场、财务效益、贷款期限、还款来源、债权保障等进行风险控制;
(二)负责审查、修订项目贷款的评审标准;
(三)行长交办审议和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贷委会会议分为贷委会项目贷款审议会议和贷委会工作会议两种方式。
第六条 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贷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六人。
贷委会由主管评审业务、综合业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贷款审查局、综合计划局、市场与产业分析局、财务分析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任委员由主管评审业务的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贷委会全面工作及贷委会会议。
第七条 贷款审查局负责贷委会会议的会务、会议记录、整理编发会议纪要、贷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及日常工作。

第三章 贷委会项目贷款审议会议
第八条 贷委会项目贷款审议会议一般每月月中、月末各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可增减会议次数。
第九条贷委会项目贷款审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副行长委员主持。会议出席人数不少于5位正式委员,贷委会成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必须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正式书面委托本局副局长参加。
第十条 贷委会审议会议文件的准备:
评审局拟提交贷委会审议的项目贷款评审报告,按贷款审查局下发的项目贷款评审指导意见中有关评审进度要求,一式20份送贷款审查局。评审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附件齐全。
贷款审查局于收到评审报告当日内分送财务分析局、市场与产业分析局审查,并送综合计划局。
财务分析局、市场与产业分析局于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一般贷款项目10个(“快通道”贷款项目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一式10份送贷款审查局。
贷款审查局于收到财务分析局、市场与产业分析局审查意见之日起,一般贷款项目3个(“快通道”贷款项目2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性审查报告和决策建议方案,同财务分析局、市场与产业分析局的审查意见一并于贷委会审议会议召开2日前送达贷委会全体成员(副行长加送贷款评审报告)。
重大项目贷款审议前,可根据需要组织贷委会委员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一条 贷委会审议会议程序:
(一)贷款审查局汇报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综合性审查意见和决策建议方案(一般不超过15分钟);
(二)会议讨论、审议。必要时相关评审局负责人列席会议,解答质疑;
(三)投票表决,公布表决结果;
(四)主任委员进行总结并宣布审议结论。
评审局建议谢绝贷款的项目,由贷款审查局汇报项目基本情况及谢绝理由,提请贷委会审议确认。
第十二条 贷委会审议会议在进行充分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以到会委员不少于2/3同意为通过。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贷款审查局、市场与产业分析局、财务分析局中,有两个局不同意贷款,可以否决项目;评审局有关人员(评审组成员、评审处长、局审议组成员、局长)、贷委会成员对项目评审、审查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十三条 贷委会审议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贷委会审议会议结束后7日内,贷款审查局将起草的贷委会审议会议纪要报主管行长、行长审批。《会议纪要》力求简明,重点列出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审议结论和主要反对或不同意见。
贷委会项目贷款审议会议同意(含附加条件)、贷款的承诺函、不同意贷款的谢绝函,与《贷委会审议会议纪要》报批件一并送主管行长、行长审批。评审局的评审报告、贷款审查局、市场与产业分析局、财务分析局的审查意见随承诺函(谢绝函)归档备查,表决单随贷委会纪要归档备查。
会议议定复议的项目,由贷款审查局负责在会后1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评审局发出复议通知单。
第十四条 贷委会项目贷款审议会议决定复议的贷款项目,评审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补充报告。除特殊情况外,均安排在下次贷委会项目贷款审议会议复议。
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委派贷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第四章 贷委会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贷委会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可增减会议次数。贷委会全体成员原则上均应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贷委会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贷委会贷款项目审议情况;审议、修订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贷委会工作会议文件由综合计划局、贷款审查局或主任委员指定的部门,按主任委员提出的内容和要求负责准备,并于会前7日内一式15份送贷款审查局,贷款审查局于会前5日内送贷委会全体成员。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局负责起草《贷委会工作会议纪要》,报主管行长、行长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贷款审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00年1月 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关于湖南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湖南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呈报湖南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请示》
(湘劳社〔2002〕2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
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35元的标准
调整基本养老金。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
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