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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起源/谷辽海

时间:2024-07-11 07:13: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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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起源

作者:谷辽海
文章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 01:04

中国经济时报  编者的话
  以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标志,被称为“阳光工程”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入法制化轨道。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也随之增多,为了让读者更系统全面地了解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和实务操作,我们特邀请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谷辽海撰写这组文章,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谷辽海
  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世界各国政府利用公共资金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我们称之为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PublicProcurement)。政府采购不仅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还包括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监督机制、救济途径等采购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西方国家。
  英国是最早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之一。1782年,英国政府设立了国家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该局后来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负责政府各职能部门所需物资的采购。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日常管理职能的需要,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做到“物有所值”,也就是采购的物品总成本和质量都必须满足使用者的要求。为实现这一要求,就要通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政府鼓励采购方消除不利于小公司参与竞争的障碍,但并不意味着歧视大公司。自从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之后,政府采购就受到日益增多的各种法律条款的限制。现在,英国政府采购制度已完全走向法制化,除了政府采购一些判例之外,英国的成文法律、法规也相当完善,主要有:《英国公共工程合同规则》(1991年)、《英国公共设施供应的公用事业工程合同规则》(1993年)、《英国公共服务合约法规》(1994年)、《公共供应合同管理条例》(1995年)。
  美国也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起源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完善发展于现代市场经济。1783年美国宣布独立,政府采购起初是在国防部门进行,实行直接的自由采购,其后美国政府采购逐步立法,1861年国会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1868年国会立法,确立公开招标和公开授予合同的程序。这个阶段的民用大宗物资采购都是由政府各个部门和行政机构分散采购,其特点是分散、重复、浪费和效率低。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政府采购与国家经济目标的关系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并作为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来认识政府采购。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这部法律的出台使得政府采购的作用发生了变化,充分发挥了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使美国经济得到了复苏。
  从1949年开始,美国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状况进行了数年调查后,指出了美国政府分散采购存在着五大弊端:一是缺乏统一有效的采购组织,采购效率低;二是政府采购价格高于私营采购价格;三是多重采购,物资浪费;四是采购人员过剩,素质低;五是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同时提出了规范和统一采购行为的建议报告。据此报告,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案》,赋予美国联邦总务署为联邦政府的绝大多数民用部门组织集中采购的权力,统一了政府采购政策和方法,从而确立了美国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体制。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条例》,有效地组织了美国联邦政府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全面采购。但是仍有些部门可根据特殊需要进行自行采购。
  从1991年开始,美国渐渐完善政府采购体制和规则,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但政府采购程序的繁琐和效率低也常常受到批评。因此,美国1994年颁布了《联邦采购合理化法案》、1996年颁布了《克林格尔-科享法案》等。美国政府采购的范围很广,即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采购金额在2500美元以内的实行分散采购,采购金额在2500美元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美国政府采购无论用什么样的采购方式,也无论多大的采购金额,都必须按照一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
  法国也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可以追溯到它的公共征收和公共征调制度。19世纪期间,由于法国进行运河、道路、铁路等重要工程建设,大量进行公共征收,依据法国法律公共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法定的形式和实行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形式采购私人不动产。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法国出现的公共行政合同,是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主体、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方面与完全政府采购一致,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与服务。
  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每年政府采购金额达数千亿美元,占国际贸易总额的10%以上。伴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形成了国际政府采购制度。到目前,大约有36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覆盖了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
  (1)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红旗渠友谊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红旗渠友谊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红旗渠友谊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安阳市红旗渠友谊奖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安阳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和外国专家组织,扩大安阳市的国际影响,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教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的有关规定,设立安阳市“红旗渠友谊奖”。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我市及驻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红旗渠友谊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授予“红旗渠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填补某项空白或在解决技术、管理方面的关键问题上,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关键技术,为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或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企业进步、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发展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对我市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城市宏观决策提出具有重要价值建议的。
  (五)协助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我市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贡献突出的。
  (六)向我市积极投资或引荐投资有显著成绩的。
  (七)为发展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为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为我市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安阳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负责“红旗渠友谊奖”的申报、评审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专家聘请单位为所聘请外国专家申报“红旗渠友谊奖”时,应认真填写《红旗渠友谊奖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安阳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
  第七条安阳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组织科技、外事侨务、国资委、农业、教育、文化、卫生、商务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红旗渠友谊奖”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安阳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报安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未收到书面通知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有关情况。
  第九条对获得“红旗渠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安阳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章;不宜公开表彰的外国专家可以单独授奖。
  第十条“红旗渠友谊奖”的奖励经费每人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外国专家,可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一条“红旗渠友谊奖”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对获奖的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并报安阳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审核,以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
  第十三条对应聘(邀)来安工作的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专家,在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以及在国际人才交流工作中为我市做出贡献的外国友好人士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后如何确定职务和工资等问题给河南省人事厅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后如何确定职务和工资等问题给河南省人事厅的复函
人事部


你厅(1990)豫劳人惩便字第1号函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因为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以,原国家劳动总局(82)劳总字029号文件中的“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可回原单位安置工作,……其工资待遇,可按捕前的工资等级执行”之规定,不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
单位受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
二、按照1982年10月29日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60号文第五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应区别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对仍保留公职,在劳动教养期间悔改表现好的,期满后回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分配工作时,其职务和工资级别,可比照原劳动人
事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号)第六条中“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一般按低于受撤职处分的职级待遇重新予以确定”的原则办理。



199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