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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进入国际法制轨道/谷辽海

时间:2024-07-06 16:36: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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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进入国际法制轨道
作者: 谷辽海
文章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 00:02 中国经济时报

  英、美、法等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给人们启示,政府采购不仅是优化财政支出管理的手段,而且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有效方法。随着各国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角色的不断变化,采购制度的目标和作用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然而在1979年以前,由于世界各国普遍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保护本国产业,政府采购市场是完全封闭的,其突出的表现是, 1947年由各国共同制定的《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就把规模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排除在外。 随着贸易自由化呼声越来越强烈,一些工业化国家亟待为本国产品开拓海外市场,部分国家借以打破贸易壁垒解决本国贸易失衡问题,政府采购潜在的巨大市场,在国际领域日益受到重视。
  1963年,代表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首先开始讨论制定政府采购的国际公共规则。1973年,OCED成员国拟定起草一份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希望能以此初步确定政府采购中的非歧视原则、采购金额标准、采购对象的适用范围、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等问题。但这些讨论问题最终都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更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任何响应。随着对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所造成的贸易限制后果的越来越清醒的认识,以及弥补这一缺陷的愿望的不断增强, 在1979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上,终于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即《政府采购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并于1981年生效,但其性质是非强制的,由各缔约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在东京回合形成的《守则》中,其适用范围仅为货物采购,还缺乏解决政府采购争端的有效机制。尽管如此,《守则》所具有的重大实践意义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公认的。因为它首次将政府采购纳入了国际法制规则的轨道,从此为政府采购国际法制发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以及各个国家的普遍呼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3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1994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1995年通过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守则》的缔约方为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开放程度,对1979年的《守则》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政府采购守则》于1988年2月14日生效。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守则》的缔约方开始谈判新的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93年12月15日结束谈判,乌拉圭回合形成的新协议在适用范围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其中包括工程服务;将采购实体的范围从中央政府实体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此外,新协议在招投标程序、补偿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也更加完善。1994年4月15日,新协议即《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协议》,通常简称GPA)在马拉喀什签字。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协议》取代了《守则》,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之一,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重要法律文件。《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阐述了各缔约方缔结《协议》的原由及该协议拟达到的基本目标,《协议》的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质疑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协议》不属于WTO成员强制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只对《协议》的签字国有约束力,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自愿参加,对于未签字的世贸组织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时,并未签署该《协议》,故无须受其约束。但是毫无疑问,《协议》的通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举措,我国徘徊《协议》之外虽然在一定时期对本国的民族产业和薄弱产业有保护的作用,但也使得中国企业被阻碍在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这将不利于我国融入WTO多边自由化的游戏规则,也限制了我国享受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因此,接受《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将是我国的大势所趋、早晚必须完成的事情。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95年12月,我国领导人在日本大阪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简称APEC)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曾明确承诺,中国最迟也要在2020年之前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发政府采购市场。
WTO《政府采购协议》是政府采购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化的法律表现,是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之一,其目的是进行全球范围的政府采购自由化的制度安排。《协议》进行自由化的方法就是消除基于国别的贸易歧视,通过对招投标等竞争性采购程序的规定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非歧视原则,从而降低和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拓展世界贸易市场的范围。
(2)

(备注:本文作者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伍保兴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民政部门主管义务兵及其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和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的补助、立功受奖义务兵的奖励以及随军家属生活补助、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


  二、原第八条增加三项内容,分别作为第六、七、八项:
  (六)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
  (七)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八)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删除原第十一条。


  四、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义务兵优待金发两年。凡当年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退伍以及被直接提升为干部或转为士官的当年发给全年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事院校的,在军事院校学习期间至其毕业当年每年发给当年度50%的优待金;”
  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关于发布“机构数”等统计指标填报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机构数”等统计指标填报标准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5〕79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机构数”和“次级债”等统计指标的填报口径,我会对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机构数”等统计指标的填报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数”等统计指标相关说明

  (一)机构数、高管人员数统计口径界定严格按照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2〕2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保监会令〔2003〕2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二)对“机构数”、“期末职工人数”、“期末高管人员数”、“期末营销员人数”类统计指标的填报说明:该类统计指标中本身含有机构层级,只需列相应层级的本级数据。例如:某保险总公司有5家省分公司,14家中心支公司,其相应指标值:[机构数-总公司]=1,[机构数-省级分公司(一级分公司)]=5,[机构数-中心支公司(二级分公司)]=14;该总公司的其中某省分公司有5家中心支公司,其相应指标值:[机构数-省级分公司(一级分公司)]=1,[机构数-中心支公司(二级分公司)]=5。

  (三)对于在省级分公司所在地未设中心支公司的省级分公司,该公司所在地设立的营销服务部机构数应放入虚拟的省分公司所在地中心支公司,在该公司所在地以外设立的营销服务部机构数应放入该省分公司本级。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省分公司在南宁、玉林、贵港、百色设有营销服务部,广西省分公司本级反映该公司玉林、贵港、百色营销服务部数据;对虚拟的南宁市中心支公司数据机构,反映该公司在南宁市的机构人员数据。

  (四)“期末职工人数”、“期末高管人员数”、“期末营销员人数”统计指标值填报口径同“机构数”。

  二、新增“次级债”的相关统计指标

  (一)中国保监会统一采集集团公司、总公司、省级(二级)分公司和地市级(三级)中心支公司“应收利息-债券-次级债”统计信息。

   (二)“应收利息-债券-次级债”统计指标,指保险公司持有的次级债投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新增指标名称及属性如下:

  指标代码
  指标名称
  指标类型
  报送

  公司
  报送频率
  总分校验
  指标校验

  11210015
  应收利息-债券-次级债
  资产
  产、寿再、集
  月、季、

  半年、年
  
  1


  相应调整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校验关系:[应收利息-债券]=[应收利息-债券-国债]+[应收利息-债券-金融债券]+[应收利息-债券-企业债券]+[应收利息-债券-其他]+[应收利息-债券-次级债]。

  三、指标代码调整

  “分出保费-境外-财产险”指标代码61220066调整为61220067。

  四、统计指标调整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统计指标和校验关系于2005年6月底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调整。各保险公司应从2005年7月报送6月数据时起,按照本通知对报送信息进行相应调整。

  五、报送要求

  各保险公司应做好统计准备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地调整“应收利息-债券-次级债”等统计指标的填报标准,确保统计信息的一致性。

  以上,请遵照执行。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杜林

  联系电话:010-66286098

     

  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