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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时间:2024-07-05 20:2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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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已经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寒潮、道路结冰、干热风和霾等。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信号级别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农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公安、旅游、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附件中的预警信号防御指南,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协调机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制定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业务流程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广播电影电视、通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建立及时传播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制定传播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保证预警信号传递畅通、传播及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预警信号制作、发布与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传播设施。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气象灾害种类、预警信号级别、出现时段、影响区域和防御提示等。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电子显示装置等手段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开始传播该预警信号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在传播预警信号时,未经气象台站同意,不得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和关键用语;不得转载其他媒体播发的气象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职责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十三条 学校、医院、商场、企业、矿区、城市广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传播预警信号时擅自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和关键用语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4日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一、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工作,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二、暴雪预警信号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2.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4.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二)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2.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4.种养殖业要备足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三)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2.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4.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将户外牲畜赶入棚圈喂养。

  (四)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4.做好救灾救济工作。

  三、干旱预警信号

  干旱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干旱指标等级划分以《气象干旱等级(GB/T20481—2006)》中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为标准。

  (一)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预计未来1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市、区)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2.有关部门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保障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5.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二)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预计未来1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市、区)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和救灾工作。2.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远距离调水等应急供水方案,采取提外水、打深井、车载送水等多种手段,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4.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5.气象部门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四、雷电预警信号

  雷电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工作。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二)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雷应急措施。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把农具、羽毛球拍、高尔夫球杆等扛在肩上。

  (三)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发生强烈的雷电活动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应急抢险工作。2.人员应当尽量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3.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4.尽量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5.密切注意雷电预警信息的发布。

  五、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应急工作。2.气象部门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准备并择机进行作业。3.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4.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5.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应急和抢险工作。2.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3.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4.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5.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六、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准备工作。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3.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工作。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4.减少户外活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应急工作。2.有关单位按照行业规定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如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暂时封闭,轮渡暂时停航等。3.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七、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4.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5.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等防火。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2.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尽量转到避风场所避风。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5.机场、高速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等防火。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2.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中小学校和单位应当停课、停业,人员减少外出。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或碰撞。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和抢险工作。2.人员应当尽可能停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随意外出。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等防火。

  八、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沙尘暴工作。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3.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4.呼吸道疾病患者、对风沙较敏感人员不要到室外活动。

  (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沙尘暴应急工作。2.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水上等户外危险作业。3.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单位做好交通安全的防护措施,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4.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户外人员应当戴好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注意交通安全。

  (三)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沙尘暴应急抢险工作。2.人员应当留在防风、防尘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3.学校、幼儿园推迟上学或者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4.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九、低温预警信号

  低温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蓝色、黄色表示。

  (一)低温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或者已经降至零下10℃以下。防御指南:1.人员要注意添衣防寒。2.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做好防冻工作。

  (二)低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或者已经降至零下15℃以下。防御指南: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群)的防寒保暖工作。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十、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负载过大而引发的火灾。(二)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4.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特别注意防火。

  十一、霜冻预警信号

  霜冻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一)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每年3月1日—4月30日、9月1日—10月31日,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

  2.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业育种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3.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户要关注当地霜冻预警信息,以便采取措施加强防护。

  (二)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每年3月1日—4月30日、9月1日—10月31日,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2.农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3.对农作物、林业育种要积极采取田间灌溉等防霜冻、冰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4.对蔬菜、花卉、瓜果要采取覆盖、喷洒防冻液等措施,减轻冻害。

  (三)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每年3月1日—4月30日、9月1日—10月31日,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农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

  3.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业育种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十二、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2.注意添衣保暖。3.对水产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工作。2.注意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群。3.对牲畜、家禽及有关水产品、农作物等采取防寒措施。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2.注意防寒保暖。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四)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和抢险工作。2.注意防寒保暖。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十三、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1.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2.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3.行人外出尽量少骑自行车,注意防滑。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防御指南:1.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3.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1.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2.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3.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十四、干热风

  干热风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干热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每年5月1日至6月5日,预计未来24小时日最高气温大于等于32℃,14时相对湿度小于等于30%,且14时风速大于等于3米/秒;或者已经出现小到中雨以上降水过程的2天内,预计未来24小时日最高气温大于等于30℃,14时相对湿度小于等于40%,14时风速大于等于3米/秒。

  防御指南:1.小麦灌浆初期适时浇足灌浆水。2.根据气象预报,酌情浇好麦黄水。3.喷施磷酸二氢钾。

  (二)干热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每年5月1日至6月5日,预计未来24小时日最高气温大于等于35℃,14时相对湿度小于等于25%,且14时风速大于等于3米/秒。

  防御指南:1.小麦灌浆初期适时浇足灌浆水。2.根据气象预报,酌情浇好麦黄水。3.喷施磷酸二氢钾。

  十五、霾预警信号

  霾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黄色、橙色表示。

  (一)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2.因空气质量明显降低,人员需适当防护。3.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二)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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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111号

  为规范向法人投资者配售新股行为,我会制定了《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年8月21日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发行量和发行底价,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根据法人投资者的预约申购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以同一价格向法人投资者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

  二、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下的,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原则上不建议使用该发行方式。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坚持使用该方式发行,则应当采取“回拨机制”,即根据一般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对法人的配售量。具体操作规程详见附件1。

  三、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上的,对法人的配售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发行量的50%。发行量在20000万股以上的,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提高对法人配售的比例。

  四、发行人可参与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但不应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主承销商根据公开募集文件中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确定一般法人投资者。

  五、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中必须细化和明确战略投资者的定义,使之充分体现出战略投资的意义。战略投资者的家数原则上不超过2家,特大型公司发行时,可适当增加战略投资者的家数。

  六、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时间不少于6个月。发行人应保证使其股票发行1年后,可随时流通的股票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25%,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的不少于15%。

  七、中国证券业协会内部设立“法人配售审核小组”,负责对法人配售对象的资格审查。

  八、主承销商内部应有专人负责组织法人配售发行工作。主承销商应将其名单报“法人配售审核小组”及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发行前,发行人应将可能成为其战略投资者的法人单位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2)报“法人配售审核小组”审查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发行前,发行人的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配售负责人分别签署承诺书。发行人的全体董事保证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不存在违法行为和黑箱操作;主承销商保证对配售对象的选择和整个配售过程不存在违法行为和黑箱操作。

  十一、法人配售过程应有公证机构人员在场,并由公证机构人员对配售过程的公正性出据公证文书。

  十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法人配售结果公告前,将法人投资者的申购数量、申购家数、申购价格的具体分布情况(详见附近件3)报“法人配售审核小组”审查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在法人配售结果公告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详细披露法人投资者的申购情况及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具体解释价格确定过程和依据。

  十四、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比照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参加预约申购。已获配的法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得同时参加上网申购。

  附件1   “回拨机制”的操作方案  一、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下又坚持使用法人配售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必须设计并采取“回拨机制”。

  二、“回拨机制”指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确定价格,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根据一般投资者的申购情况,最终确定对法人投资者和对一般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

  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招股意向书中,规定拟向法人配售的比例,同时规定当一般投资者上网申购的超额认购倍数达到不同倍数时对法人投资者和对一般投资者相应的股票分配量。对法人投资者的配售量最低可调减至0股。

  四、一般投资者上网申购超额认购倍数及股票分配比例,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充分分析市场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6月21日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7月21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六章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玉溪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公民的国防意识教育,依法做好征兵、民兵建设、拥军优属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工作,支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搞好部队建设和完成执勤任务。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同民族公民结婚所生的子女,其族属和姓氏可以从父,也可以从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老爱幼的美德,依法保护各民族家庭、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发展和完善各种社会福利事业,使鳏寡孤独、老弱残疾者得到妥善安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华侨、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家属在本县的合法权益,对其兴办的企业、事业给予优惠照顾。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人民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民主法制、民族政策、民族团结和集体主义教育,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稳定发展、团结进步、经济繁荣、
文化发达的自治地方。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仡佬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确定,并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仡佬族、苗族人员所占的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且应当有仡佬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的县长由仡佬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仡佬族、苗族人员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设置工作部门,并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或报经上级批准的编制总额内,自主地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廉政建设,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并支持内务司法和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从本县各民族中大力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并且注意在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逐步做到仡佬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在全县干部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县境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要优先招收县内各民族的人员;在上级国家机关批准下达的招收人员指标内,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农业人口中择优招收适当数量的仡佬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外地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来本县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自学成才,对经过考核合格的人员量才使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本县各项社会主义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给予特殊待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本县财政承受能力许可的条件下,根据政策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干部的生活福利给予适当照顾。
自治县企业单位的职工(含已离退休职工)的生活福利,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其承受能力允许的条件下,可参照自治县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实行照顾。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逐步改善乡、镇工作条件,保障其充分行使权力;同时重视村民、居民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到偏僻、贫困区、乡帮助工作。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仡佬族、苗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仡佬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九条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他们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县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实行对外开放,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发、合理利用本县的优势资源,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大力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加快发展能源和交通运输业,积极发展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加强民族贸易,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
文化生活水平。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加强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引导、管理和监督,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本县境内的自然资源;对可以由地方开发的资源,优先开发利用。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提供优惠条件,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各种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县合资或独资开发资源,禁止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县境内的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买卖。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有偿转让,承包地和自留地未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不
得改作非农业生产用地,禁止乱占滥用土地,对荒弃的土地,发包单位有权收回转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水土保持,严禁在禁垦的区域内和陡坡开荒。对现有水土流失严重的陡坡耕地,要有计划地逐步还林退耕,或者改造成梯土、梯田。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农业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服务体系,不断增加对农业的投入,逐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继续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尊重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鼓励农民投资投劳整治承包地,并且在自
愿互利的原则下发展各种专业性的联合经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继续调整农业结构,因地制宜地积极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等多种经营,逐步建立具有地区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支柱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科技兴农,引进和推广农业实用科学技术,改革耕作制度,改良土壤,推广良种,合理施肥,防治病虫害,使用农用机械,实行集约经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领导和帮助农民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搞好现有农田水利工程的配套、维修和管理,积极兴建各种水利工程,在保证农田灌溉的前提下,鼓励集体和个人承包山塘、水库,利用稻田、溪河等发展水产养殖,保护其合法权益,禁止一切破坏农田水利设施
和水产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确定山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国有林场和国有森林归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以办林场等形式由联户或个人承包经营,实行收益分成;荒山、荒坡承包给个人长期经营,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属于个人经营的自留山、承包经营的荒山、责任山和房前
房后种植的树木及其经营成果,允许继承、有偿转让或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鼓励和支持农民积极营造用材林、薪炭林、防护林和经济林;领导和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的干部群众,搞好所在地庭院、道路的绿化,尽快使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规划的目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法治林,加强林政管理。按照用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搞好木材市场管理,实行依法采伐,凭证销售。大力搞好封山育林,严禁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严防山林火灾,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草山草场建设,鼓励和扶持农民以户养或联户养等多种形式发展畜牧业,建立和完善畜牧科技推广服务网络,搞好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饲料生产和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不断提高畜禽商品率。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在优先发展能源工业和改善交通运输的同时,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建材业、冶炼业和扶持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工艺品的生产,逐步提高工业总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营企业中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法,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企业承包责任制,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领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机制,进行技术改造,增强企
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本县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自治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和擅自处理企业的资产。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乡镇企业采取全面规划、积极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从各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提供服务,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未经自治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其所有制性质或隶属关系。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以电养电发展电的方针和谁建、谁管、谁受益的政策,在国家帮助下引进资金和技术,优先开发芙蓉江流域的水能资源,积极兴建中小型电站,尽快实现农村电气化,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实行有偿供电,严禁破坏电力设施和违章用电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办好国营煤矿的同时,有计划地发展集体煤窑,坚持依法开采,安全生产。严禁乱开滥采和破坏煤炭资源。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分级管理,民办公助和民工建勤的办法,有计划地修通断头公路,积极发展乡村公路,搞好现有公路的维修、改造,提高公路等级,创造条件发展水路运输,逐步建成交通网络,严禁侵占公路用地和损坏公路及其设施。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邮电通讯事业,增加通讯设施,建设城乡邮电通讯网络,逐步实现通讯设施现代化,严禁破坏邮电通讯设施。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多成份、少环节、有秩序的商品流通体制,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主渠道作用。
自治县的国营商业、供销、医药等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规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贷款利率、商品分配和低税等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乡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服务设施,增加服务网点,积极开发劳务市场和技术市场,引导群众依法进行商品交易,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主要农副产品进行有计划的合同定购,严格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它土特产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和参照毗邻省县的同类产品价格,适当调整某些农副产品的收购价和销售价;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与毗邻地区的经济协作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的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积极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并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区在利润留成、外汇留成和外汇使用等方面的照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自筹资金、上级拨款、国家贷款、引进外资等情况,合理安排本县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组织实施经过上级批准的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城镇和村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坚持开发建设与防治污染同步进行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活环境。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大沙河、仙女洞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银杉等珍稀植物和黑叶猴等珍贵动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业。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贫困乡村合理开发利用本地资源,尽快脱贫致富。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生产,加强区、乡财政建设,增加财政收入,增强自力更生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自主地管理和使用属于本县的财政收入、财政预算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并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收入和支出项目方面的优待。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金、预备费;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可以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财政机关合理核定收支基数的基础上,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报请上级财政机关补足其差额;收入大于支出时,定额上缴上级财政,上缴数额一定几年不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的过程中,如因企业、事业隶属关系的改变、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政策性变化及其它原因,使财政收支出现不平衡时,报请上级财政机关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在包干基数之外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和临时性补助费,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扣压、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以抵减正常的经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县人民政府确实需要部份变更的,应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并且应将其收支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依法征税。对属于自治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以及归还贷款有困难的企业,按照税收管理批准权限的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金融机构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筹集、融通和合理使用资金,发展保险事业,扶持和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加强宏观调控,更好地为本县的经济建设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享受国家对民族地区在金融方面的优惠照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财政管理,支持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章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把教育和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决定本县的教育发展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招生及分配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提高初等教育,有计划地逐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积极办好幼儿教育,继续扫除文盲,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加强中小学校的德育工作,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和文化科学知识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县内各级各类学校实行分级管理,设立教育奖励基金,倡导勤工俭学。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办好现有民族中学的同时,逐步为边远高寒、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制、半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学校,并采取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减免学杂费等措施,扩大少数民族学生特别是女生的入学比例,对考入大专院校的
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时可作一次性的适当的资助。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并且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素质,逐步改善教师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建设一支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场地和其它校产。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教育和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力争在校学生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全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其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年增加对科学技术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各级科学技术机构,加强科技信息的收集与传播,开展科技兴县和各种科学技术活动,引进和推广科研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科技人才,鼓励创造发明,促进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建立健全各级文化工作机构,鼓励文艺创作,做好广播、电视和电影放映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严禁淫秽书刊和黄色音、像制品的传播,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民族
民间传统文化娱乐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收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旧城真安州城垣、县城万天宫等名胜文物古迹。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卫生防疫和保健机构,充实医务人员,增添医疗设备,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发展初级卫生保健和妇幼保健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
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中医、西医并重,保护和发展动植物中草药资源,积极发掘整理和利用民族民间医药,允许经卫生部门考核合格的民间医生正当行医,取缔非法行医,加强药检工作,严禁生产和销售假劣药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不断提高医务工作者的素质,使之坚持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切实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严格控制人口自然增长,实行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发掘民族民间的传统体育,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培养各民族的体育人才,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同其他民族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促进本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风俗习惯,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县内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工作上的特殊困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要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县境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和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合本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发展本乡的经济、文化事业。
自治县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和指示,应适合民族乡的实际情况,并对民族乡的经济文化建设予以扶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每年公历11月29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五十八条 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规定的特殊政策和优惠待遇,本条例未列入者,自治县应同等享受。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条例的修改,需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有关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199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