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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6:3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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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0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遵单位(企业):

《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贷政策,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总量、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双赢,按照省委石宗源书记关于遵义要在解决“贷款难、难贷款”方面“有所突破并创造性地开辟新路”的要求,结合遵义实际,特制定《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条 实行财政存款与贷款规模(含票据融资,下同)及增长比例挂钩。根据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重大项目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三农”发展实绩,实行财政存款与辖内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存贷比、贷款增长率挂钩,决定和调整新增财政存款的开户银行及额度。

第二条 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做好规划、提供用地,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营业网点建设,拓展金融服务范围。鼓励组建村镇银行,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

第三条 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金融政策、理念和产品,提升市民金融知识水平。

第四条 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信贷服务方式,增加信贷品种,为大中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和“三农”发展等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 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培训从业人员,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开展符合遵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色的金融政策研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第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牵头,建立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一体的联席会议制度,搭建银政、银企合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互通信贷政策、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做好优质项目推介。

第七条 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加强与地方担保机构的合作,共同搭建投融资平台,拓宽投融资渠道。

(一)整合市人民政府全资公司资源,充分发挥其投融资平台作用。

(二)建立健全农村担保体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要加强与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加快推动农村土地、房屋、山林等资产资本化,为实现农村资产产权抵押担保创造条件。

(三)引进有实力、信誉好的担保公司,支持其在遵义开展业务。

第八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遵义”。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主导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信用县(区、市)、信用乡(镇)、信用村组、信用户建设,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活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第三方信用评级活动并扩大评级结果使用范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信用县(区、市)、信用乡(镇)、信用村组、信用户及信用企业在信贷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及担保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加强信用宣传,普及征信知识。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建立良好信用记录,大力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三)健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整合法院、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环保等部门信息资源,扩大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涵盖范围,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征信系统。

第九条 继续打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公安、法院、检察院及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各银行配合,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专项活动,积极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依法保护金融安全,共同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条 促进公平竞争。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遵设立分支机构,引进新的管理理念、金融产品和人才,维护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科学制定考核评价机制。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要科学制定和完善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二条 对辖内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考核一次,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根据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绩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市属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遵义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特制定《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分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遵义办事处、遵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包括总量指标(60分)、结构指标(30分)、其它指标(10分),实行基础分和加减分计算。

(一)总量指标(60分,加分上不封顶)

包括贷款发放总量、存贷比、贷款增长率。

1.贷款发放总量(基础分30分,加分上不封顶)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计分标准:

(1)基础分(30分)。

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的贷款余额为基数,完成基数的得30分;未完成的,每下降1000万元减2分,最低为零分。

减分数=(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0×2。

(2)加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的贷款余额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加分数=(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0×1

2.存贷比(最高20分,最低0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存贷比,指辖内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各项贷款余额与新增各项存款余额的比值。

计分标准:

基础分(10分)。

加减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存贷比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

加(减)分数=(当年末存贷比-上年末存贷比)×100×1

3.贷款增长率(最高10分,最低0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贷款增长率=(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

计分标准:

基础分(8分)。

加减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贷款增长率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2分。

加(减)分数=(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100×0.2

(二)结构指标(30分)

包含重点项目贷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

1.重点项目贷款(1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指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的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计分标准:

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项目贷款发放额占遵义市重点项目贷款发放额的市场份额计分,市场份额越高,分值越高。

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报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核准。

遵义市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等于核准后的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重点项目贷款余额之和。

重点项目贷款得分=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遵义市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100%×15

2.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1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指除对公贷款、重点项目贷款以外的所有贷款。

计分标准:

以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发放额占遵义市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发放额的市场份额计分,市场份额越高,分值越高。

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报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会同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核准。

遵义市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等于核准后的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非公有制经济与“三农”贷款余额之和。

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得分=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遵义市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100%×15

3.既属于重点项目贷款、又属于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的项目,按市场份额高的一项计分。

(三)其它指标(10分)

含银政合作、金融服务。

1.银政合作(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进行考核。

计分标准:

分为上级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授信贷款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两种情况进行考核。

(1)上级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授信贷款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分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遵义办事处)。

①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与驻黔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的,计1分。

②按时参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并取得成效的,计1分。

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资料的,计2分。

④按时完成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计1分。

(2)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遵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①按时参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并取得成效的,计2分。

②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资料的,计2分。

③按时完成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计1分。

2.金融服务(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进行考核。

计分标准:

制发金融服务满意度调查表,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组成调查组开展抽样调查。按非常满意(5分)、满意(4分)、比较满意(3分)、基本满意(2分)、不满意(1分)五个等级计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由于不参加存贷比指标考核,故总考核分为:实际考核分×1.25。

三、考核程序

(一)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牵头,商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制定相关统计考核表册。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于次年2月底前将相关数据、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三)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加上银政合作、金融服务考核分,确定考评名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彰奖励的结果,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一)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奖励。

(二)金融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按二等奖奖励。

(三)新入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加入驻当年的考核,给予一次性奖补,并纳入下一年考核范围。

(四)奖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五、其它事项

(一)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若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奖励,并在全市通报。

(二)凡年内发生违法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参评资格。

(三)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遵义市人民政府、企业与辖内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和合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安全、稳定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经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特制定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组织形式

第一条 组成成员: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金融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含市上市办)、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级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市级国有全资公司,市级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协会、保险公司、证券营业部、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

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必要时,召集人可委托市人民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或金融办公室主任召集会议。

根据需要,联席会议可约请有关单位、重点项目、企业负责人列席。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为季度例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主办,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轮流承办。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联席会议的联系部门,并明确联系人。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联席会议开展活动,研究工作,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坚持协商协调协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主要职责:

(一)开展有关政策措施的分析研究,促进遵义市经济社会发展与金融政策之间的衔接。

(二)加强有关工作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市人民政府全面、及时了解重要金融政策措施、掌握全市金融业运行情况;促进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提交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报告,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并提供给辖内重点企业。

(四)研究解决金融业、金融机构发展和企业投融资的重大问题。有重点地分析、评估、预测金融风险,及时掌握金融风险重点部位、重大问题及发展趋势,商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预案。

(五)督促跟踪分析检查市人民政府与驻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的授信贷款协议落实情况。

(六)交流监管和服务工作经验,促进金融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七)着力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协调、支持辖内金融机构清收、化解、处置不良资产,创建诉讼追收清讨、依法强制执行的良好法制环境,积极打造信用遵义、诚信遵义。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联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联系,承办联席会议议定的具体事务。

(二)负责全市金融发展中需要相互协调合作事项的联系、落实和反馈。

(三)负责金融监管、服务工作中重要信息、资料的收集、编报、交流。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通报重大发展举措、当前经济运行情况,以及地方需要解决的重点项目、中小企业和“三农”投融资情况;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通报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三农”投融资需求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联席会议纪要》落实情况;部分参会单位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二)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通报中央银行金融宏观政策走势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对策措施。

(三)遵义银监分局通报行业监管主要政策和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问题及对策措施。

(四)保险行业协会通报行业管理和服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问题及工作建议。

(五)研究提出遵义市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产业工作与金融机构的对接。

(六)企业或行业协会通报投融资需求情况。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增加会议议题,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第四章 会务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确定需研究解决的议题。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材料;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会务服务工作。

第十条 每次联席会议要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陕西省公路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陕西省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1989年2月27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表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银行就本项目予以资助;
  (B)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将由陕西省(以下简称陕西)执行。作为该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陕西得到本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鉴于银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和陕西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1985年1月1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通则)不包括3.02节最后一句,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20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通则”中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措词,则具有以下词义:
  (a)“陕西”系指陕西省,借款人的某一行政机构或其任何后继部门。
  (b)“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银行与陕西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修改。
  (c)“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指的帐户。
  (d)“moc”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及其任何继承者。
  (e)“SPTD”系指陕西省交通厅及其任何继承者;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五千万美元(USD5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此项贷款数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以支付本协定“附表2”所列的和应由贷款款项支付的已支出的(或经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立并保持银行可以接受的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1994年12月31日,或由银行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资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年率,及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年利率及时付给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从各个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系指于1982年6月30日后银行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该笔成本费用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利率来表示。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及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2月15日和8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3中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表2”中规定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除了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地履行本贷款协定中所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外,借款人应促使陕西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其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使陕西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其进行任何有碍或干涉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将根据银行所满意的安排,向陕西提供贷款资金。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3.03节 银行和借款人特此同意应由陕西根据本项目协定2.03节履行“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以及维修及征地等节)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a)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证证明以上开支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单据)保存下来,直到银行收到最后一次提款的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再经过一年;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b)借款人应(i)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ii)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尽快向银行提供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核定的这类审计报告,报告的提交无论如何不应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以及上述审计师的一份关于本财政年度期间递交的支付报表以及这些报表准备过程中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依据的单独意见。
  (iii)向银行提供随时合理要求的有关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及其记录。

  第五条 银行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段的规定,将补充事项规定如下:
  (a)陕西若未能履行本项目协定中应履行的义务;
  (b)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得陕西无法履行本项目协定中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的规定,规定补充下列事项,即:
  本协定5.01节(a)段所述的情况,将发生并持续至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补充条件:
  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补充事项写入送交银行的意见或意见书,即已由陕西批准或核准,且项目协定条款对陕西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12.04节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FINANMIN
    BEIJING
    用户电传号码
    22486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1818H街 N.W.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用户电传号码:
    440098(ITT)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副行长
     赵锡欣         阿提拉·卡罗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律师权利保护需要法院在审前程序的介入

杨涛


广州两名律师因为办理刑事案件时一直未能会见到当事人,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律师有权会见嫌疑人,有关机构也应给予配合,在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律师与公安机关是平等主体,不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因此,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南方都市报》6月25日)
要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未能安排及时会见到当事人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从现行的法律规定看来,的确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应当是司法行为,但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两名律师的正当权利,恐怕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那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如何得以保护呢?笔者注意到,判决该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中两名律师难以实现会见权,应该向检察机关反映,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适当。然而,我们要问的是,向检察机关反映能有效维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吗?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但是除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以外,其他的监督措施是软性的,一般只能提出检察建议,是否纠正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公安机关自身的自觉。更为重要的是检察机关作为控方,基于打击犯罪的使命和追求诉讼胜利的内在冲动,能在多大程度上维护作为对手的律师的权利,值得让人怀疑。
但是,笔者也不主张公安机关未能安排及时会见到当事人等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在法律中规定为行政诉讼案件,列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行政诉讼毕竟只是事后的监督,相对于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权利保护的迫切性来说, 是远远不够的。也许诉讼下来,律师赢了,但律师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的侵害却难以弥补,律师提起诉讼目的因此根本就无法实现。
理想的制度设计应当是让中立的法官及时介入刑事审判前的有关程序中,负责受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从刑事案件的立案后到判决生效前整个阶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权利的侵害。只要律师有证据证明其权利受到侵害向法院提出保护的请求,法院经过简易程序的审理,即可作出裁定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停止侵害行为或履行其法定的义务。
在刑事审判前由中立的法官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以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权利,制约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在西方法治国家早已是传统,并成为他们法治制度建设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国家的法官在刑事诉讼审判前的程序无权介入,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权利和制约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上无所作为,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刑事诉讼乃至于法治建设中的一大缺陷。我们期待着此案的审理能给让立法者清醒认识到法官及时介入审前程序的重要性,及时让法律完善起来。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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