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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04 20:25: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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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2009年1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和天然洞穴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园林、文物、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平时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管理。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经费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政府拨付的资金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予以保障;
(三)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必要时可以结合防空地下室建设,建设经费由

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予以保障;
(四)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建设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障。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防、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含人防重点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 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浅等地段建设,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区域建筑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等原因,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其他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
按照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在人民防空工程人均掩蔽面积已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区域内建设民用建筑,可以不再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依法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易地建设。
第十一条 在人民防空工程的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物时,应当按照该建筑物的倒塌半径,留出与人民防空工程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的安全距离;因条件限制无法留出安

全距离的,应当采取防倒塌堵塞措施,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有条件的城市地铁车站应当与周边的人民防空工程相连通。
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时,地下工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得拒绝。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发改、建设、

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自行或者组织社会力量将城市现有的普通地下室、天然洞穴改造为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场、共同沟等地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置防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款所列地下工程建设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人防工程专业设计单位承

担。
第十六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护等级要求,并应当向取得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的生产企业采购。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由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平战转换工作予以指导,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在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出具平战转换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且无法补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同一项目规划范围内补建;不能补建的,依法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拆除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应当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权限报

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二)拆除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及300平方米(含)以上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向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批准,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拆除300平方米以下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向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建:
(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补建6B级(含)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面积;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充抵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承担。
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除保密工程外,应当设立标志牌。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书。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办理登记,领取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书。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的维修管

理由其使用人负责;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和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三)防空地下室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培训;
(二)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等进行维修保养;
(三)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
(四)落实防火、防汛责任;
(五)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确保工程结构完好,保持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二)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三)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六)防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将人民防空工程与地下工程连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城市地下工程不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设计、工程监理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承揽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监理酬金1倍以

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尚可改正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无法改正的,依法收取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护等级要求的防护设备,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而生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

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的标准和抗力等级补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书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用途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人民防空设施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阴私案件可否公开宣判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阴私案件可否公开宣判等问题的批复

196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行字第25号请示已收阅。关于阴私案件是否可以公开宣判等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于依法不公开进行审理的阴私案件,审理后可以立即宣判的,虽无群众旁听,仍应立即宣判;审理后需要另订日期宣判的,可以酌情在有关知情人员的范围内进行宣判,一般地不要在群众中公开宣判或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但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等案件,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这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在发案比较突出的地区,可以选择个别罪恶严重、民愤很大的典型案件,组织一定范围的群众会或群众代表会(如街道、公社、工厂、商店、学校等一定范围的群众会或群众代表会)公开宣判或宣布执行。对于通奸案件和阴私案件中的少年犯,不得在群众会上进行宣判或宣布执行。
人民法院在制作阴私案件判决书的时候,应注意省略需要省略而且可以省略的被害人的名字,不叙述犯罪的详细情节,以及不使用其他可能产生副作用的词句,以保全被害人的名誉和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二、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个人阴私的案件,仍应依靠知情群众查明事实、证据,并征求处理意见。在查明事实和征求处理意见后,对属于人民内部的犯罪可不予判刑的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个别教育批判仍未解决问题的,可以组织被告人的亲友、邻居和知情群众对被告人进行必要的教育批判,帮助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对属于人民内部的阴私犯罪有必要判刑的被告人和属于四类分子的阴私犯罪应予判刑的被告人,则可径行依法判处,不必组织群众进行批判和斗争。
此复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阴私案件可否公开宣布问题的请示 (64)法行字第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向市、区(县)法院干部传达吴德峰副院长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纲后,在讨论中对吴德峰副院长讲话中提出的“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和奸情案件,不宜公开宣布”的问题,提出两个问题不明确。即:阴私案件今后是否可以公开宣判?阴私案件是否可以采取依靠群众制服的办法进行处理?经我们研究认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10月18日法研字第20865号“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仍应向社会公开的批复”精神。我们意见,阴私案件可以公开宣判。但一般地不能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根据斗争形势需要可选择个别罪恶严重、民愤极大的典型案件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但在判决书中应注意避免叙述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细节和注意保全被害人的名誉。阴私案件中的少年犯罪,不论情节如何,一律不能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
二、阴私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也不能采取依靠群众制服的办法,即不能采取召开群众会进行批判斗争的办法进行处理。但可依靠知情群众个别进行调查,同时对少数案件,在一定范围内(知情亲友和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参加)进行说服教育也是可以的,而应注意不能形成斗争会。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批示。
1964年5月19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基一[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文明礼仪教育是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加强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既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需要,也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必然要求,是需要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

近年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在课堂教学、校内外活动、学校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文明礼仪教育,不断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建设资源,建立机制,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的全面素质的要求,面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新任务,迫切需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提出系统性和规范性要求,不断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据此,我部制定了《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加强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充分利用和开发文明礼仪教育资源,坚持和拓展文明礼仪教育的实施途径,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

加强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对于提高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升全民族的文明素质,增强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大力推进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工作,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

中小学开展文明礼仪教育,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吸收借鉴世界有益文明成果,遵循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明礼仪素养,为他们文明生活、幸福成长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科学规划教育内容,使各阶段教育内容互相衔接、循序渐进,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寓教于乐,增强文明礼仪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坚持知行统一。在教育学生学习文明礼仪知识的同时,引导学生在生活中不断体验和感悟,并主动践行,把文明礼仪要求内化为个人修养和行为习惯。

(三)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文明礼仪教育,不仅需要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努力,同时还需要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力量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和良好氛围,实现教育的最佳效果。

三、目标任务

(一) 总目标

让学生知道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礼仪文化源远流长。让学生懂得文明礼仪是当代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做人的基本要求。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内容,懂得文明礼仪是个人文化、艺术、道德、思想等修养的表现形式,是人们完善自我、与人交往的行为规范与准则。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谈吐、举止、服饰等个人礼仪,以及在家庭、校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领域的交往礼仪,养成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做优雅大方、豁达乐观、明礼诚信的合格公民。

(二)分目标

小学:重在培养学生良好文明习惯。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礼貌、礼节规范,在学习、生活实践中初步养成讲文明、讲卫生、讲秩序、讲公德的良好习惯。

初中:在培养学生养成文明习惯的基础上,让学生理解学习文明礼仪的意义。培养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的意识。培养热心参与、友好交往的能力。能够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完善个人素养。

高中:让学生了解礼仪的渊源和内涵,掌握做人做事的原则和方法,提高合作、参与、交往的能力,培养乐观、豁达、积极向上的性格,形成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责任感,树立社会主义公民意识。

四、主要内容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确定文明礼仪教育的内容体系,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层次性和实践性。主要内容包括基本的谈吐、举止、服饰等个人礼仪,以及在家庭、校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领域的交往礼仪。

小学1—3年级文明礼仪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礼仪

• 知道常用的礼貌用语。

• 掌握正确的形体姿态,养成良好的坐、立、行的习惯,保持正确的读书、写字姿势。

• 知道保持服装整洁,爱清洁、讲卫生。

(二)交往礼仪

• 能恰当、得体地称呼他人。

• 懂得尊敬父母,对长辈有礼貌。

• 尊敬老师,尊重老师的劳动。

• 知道同学之间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友好相处。

• 知道待客、做客的基本礼节。

• 遵守秩序,轻声交谈,不打扰他人。

• 遵守公共交通规则,不闯红灯。

• 掌握肃立、注目礼、少先队队礼等礼仪。

小学4—6年级文明礼仪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礼仪

• 掌握问候、致谢或致歉等礼貌用语。

• 掌握微笑、点头、鞠躬等常用体态语。

• 了解我国的传统节日礼俗。

• 了解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二)交往礼仪

• 孝敬父母长辈。

• 学会倾听他人。

• 知道餐桌上的基本礼仪,文明就餐。

• 掌握接打电话的礼貌用语。

• 做到集会时按时入场,遵守会场要求。

• 遵守公共场所的礼仪规范,做文明游客、文明顾客、文明乘客、文明观众。

初中文明礼仪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礼仪

• 了解礼仪的基本含义,理解学习礼仪的意义。

• 掌握与人交谈时的礼仪要求。

• 做到着装大方、得体。

• 了解涉外基本礼仪。

• 掌握在公开场合发言的礼仪。

(二)交往礼仪

• 理解父母,懂得感恩。

• 掌握使用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书信的礼仪。

• 做到集体活动时能遵守相关的规则和要求。

• 掌握拜访接待的基本礼仪,能热情、大方地与他人交往。

• 掌握与异性同学交往的礼仪。

• 能宽容、礼让他人。

• 在公共场所文明交流,不干扰他人。

高中文明礼仪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 个人礼仪

• 了解礼仪的功能与作用,理解礼仪的内涵与实质。

• 理解礼仪与自身素养的关系。

• 掌握不同场合谈吐和仪容仪表的原则与艺术。

(二)交往礼仪

• 掌握各种场合介绍和自我介绍的礼仪要求。

• 掌握各种场合握手的礼仪要求。

• 掌握演讲、辩论的礼仪要求。

• 做到在排队、乘用电梯等公共场合与人保持恰当的距离。

• 掌握基本涉外礼仪。

五、实施途径

学校要始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文明礼仪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注重提高文明礼仪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全面了解文明礼仪。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初中《思想品德》和高中《思想政治》等课程中涉及文明礼仪的内容要重点讲述。语文、历史、艺术、体育等其他课程要根据本学科的特点,适时进行文明礼仪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利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进行文明礼仪教育。

(二)通过学校日常管理强化学生文明礼仪意识。文明礼仪体现在学校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各地各校要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要求,结合学校日常管理,引导学生从身边小事做起,注重文明礼仪,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三)通过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文明礼仪氛围。不断开辟和拓展文明礼仪教育活动的空间,开展形式多样的以文明礼仪为主题的教育活动。采取讲故事、做游戏、知识竞赛、文艺演出、辩论会等形式,抓住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校园典礼等契机,利用挂图、黑板报、宣传橱窗、校园网站、图书阅览室等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文明礼仪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学校团委、少先队、学生会、社团组织、业余党校等团体组织的作用。

(四)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践行文明礼仪。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创新载体,结合公益劳动、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利用文化馆、纪念馆、博物馆、福利院、旅游景点、部队营地等场所开展文明礼仪教育,使学生在实践中感受文明礼仪,践行文明礼仪。

(五)通过教师模范行为引领文明礼仪。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文明礼仪,通过教师的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促进学生文明礼仪习惯的养成。

六、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文明礼仪教育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抓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组织实施,整体规划文明礼仪教育,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文明礼仪教育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的长效机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文明礼仪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

(二)全员参与,注重实效。全体教师要将文明礼仪教育作为教书育人的重要内容融入到教育教学活动之中,班主任、各学科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都应成为文明礼仪教育的实施者。要加强对教师进行文明礼仪教育的培训,鼓励教师积极探索,创新教育形式和方法,提高文明礼仪教育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三)开发资源,丰富内容。充分整合和运用各地已有的教育资源,同时通过建设专题网站,制作多媒体课件、音像制品,编写读物等多种形式开发资源,丰富文明礼仪教育的内容。

(四)加强督导,完善评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文明礼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教育督导指标体系,定期对学校进行督导检查。要把学校开展文明礼仪教育的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内容,并对开展文明礼仪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把文明礼仪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标体系。

(五)各方协作,形成合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系统关工委和学校要主动联系相关部门、社区、家长,协同配合,确保文明礼仪教育的一致性,形成文明礼仪教育的合力。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开展中小学礼仪教育公益活动,重视舆论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老专家、老模范、老教师、老战士、老领导等“五老”人员的作用。重视和加强研究,为文明礼仪教育提供科学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