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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时间:2024-07-03 23:10: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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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147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十八日


常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人《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本市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的财务收支,也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所管辖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各所辖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环保、金融、监察、交通、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计划部门应当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批复抄送同级审计机关;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单位和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能。

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业务质量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于每个项目审结后将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审计机关,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市、所辖市、区重点国家建设项目是审计机关的必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国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供应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审计,应当在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基础上,对以下事项实施审计: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买性;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四)建设资金到帐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未到帐资金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影响;

(六)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七)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八)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投标手续的合规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十二)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买性;

(十三)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国家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以下事项实施审计:

(一)有无非法转包工程行为;

(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规、合法;

(三)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四)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以下事项实施审计: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具有经济性、合理性;

(二)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三)设计费用收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监理单位的以下事项实施审计:

(一)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要求;

(二)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三)监理费用收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单位的以下事项实施审计:

(一)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的价格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其他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的以下事项实施审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费用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3日前,应当向与列入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供应等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及时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完整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监盘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于6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四)对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90日内执行完毕。

计划、工商、税务、财政、建设等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八条 对重点国家建设项目以及群众关心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90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依法采取有关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按照原资金渠道归还。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审计机关收缴其经营收益。

对被审计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私分基建投资的,由审计机关全额收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当依据审计机关审定的工程结算数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给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向多收工程款的单位收缴,并责成建设单位协助收缴。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缴款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审计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9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2年3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决定:1981年7月1日至1983年底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
件,在经过努力,确实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刑事拘留可以经公安局(处)长批准延长一至七日。
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时间,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一至三日。
二、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可以分别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一个半月。
自治区公安厅、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备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个别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项规定延长办案期限后仍不能办结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再予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四、各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批文,均须分别抄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五、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均须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经公安局(处、厅)务会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延长半个月。



1982年3月17日

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标准及验收办法

化工部


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标准及验收办法

1983年2月20日,化工部

化工企业经过全面整顿,在五项整顿工作验收合格后,要进一步开展创建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和六好企业的活动。其关系是,六好企业必须是清洁文明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必须是无泄漏工厂。根据化工企业的特点和整顿工作的实践,部地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和六好企业的标准与验收办法统一作了修订,现印发化工系统试行。
一、化工无泄漏工厂标准
1.认真贯彻化工机动工作管理条例,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
2.静密封点泄漏率经常保持在万分之五以下。
3.全部设备完好率保持在百分之九十以上,七十年代以后引进的装置设备完好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4.密封点统计要准确无误,密封档案齐全,并建立密封管理专责制。
二、化工清洁文明工厂标准
1.达到无泄漏工厂要求。
2.凡是目前国内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能成功地回收利用的各种“三废”资源和余热,其利用率要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3.排放的“三废”,已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4.厂房内外、厂区和生活区大气中的有害物质和粉尘含量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5.噪声大的生产设备和工艺,采取了消声或隔音装置,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音符合《工业企业噪音卫生标准》。
6.厂容厂貌整齐、清洁、卫生、消除了脏、乱、差,并坚持经常。厂区内绿化面积已占可绿化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马路无堆物,地面无垃圾,卫生无死角。生产场所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办公地点及生活福利场所做到窗明、几净、地面光,摆设整齐,用具清洁,环境美。
三、化工六好企业标准
(一)三者兼顾好
1.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对国家的贡献比较大。
2.建立了比较完美的经济责任制,把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有严格的考核办法。
3.在保证国家增收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多留、个人多得。在奖金分配上,较好地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打破了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现象。奖金发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4.认真执行经济合同。
(二)产品质量好
5.全面质量管理有显著成效,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主要产品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并有一定数量的产品获得国家质量奖或评为部、省优质产品。
6.不断发展新品种,满足市场需要。产品适销对路,用户满意。
7.产品包装符合规定要求,重量合格,牢固安全,便于装卸运输。
8.无重大质量事故。
(三)经济效果好
9.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百元产值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百元产值流动资金占用率、流动资金周转等综合经济指标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可比产品成本逐年下降。可比口径劳动生产率有显著提高。上交利润有稳定增长。产品质量、消耗、设备运转周期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已达到者要有明显进步。
10.推行全面经济核算,建立经济活动分析制度,实行成本控制,运用价值工程,对利润和成本实行予测。开展增产节约活动,无重大浪费。
11.健全各项财会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得到了严肃处理。
(四)劳动纪律好
12.认真执行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职工守则》,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13.基本消除了迟到、早退、脱岗、睡岗、旷工等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严重建法乱纪行为。
14.认真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富余人员得到了妥善安排。建立健全了各项劳动管理制度。
(五)文明生产好
15.达到清洁文明工厂要求。
16.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蓉措施项目得到落实,费用有保证。职业病基本得到防治。
1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各项安全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杜绝重大爆炸、火灾、多人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无严重设备操作事故,一般事故发生率逐年下降。
18.企业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健全。认真整顿并加强了信息、统计、计量、定额和档案资料等工作,努力做到工作制度化、数据化、科学化。
(六)政治工作好
19.党的基层组织进行了认真整顿,党组织的战斗力有明显增强。领导班子精干有力,符合“四化”要求。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好,党风正,厂风好。
20.认真执行关于企业领导制度的三个条例,较好地实行了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原则,健全了党政工各自的工作系统,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注:企业领导体制在国家作出新规定后,即按新的规定执行。)
21.有一支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骨干队伍,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政治工作制度和方法,有一个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具体规划,逐步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
22.切实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强,精神面貌好。职工培训抓得紧,按规定完成各类干部轮训和青壮年职工的文化技术补课任务,职工文化技术水平有明显提高。
四、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的检查验收办法
1.创建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的活动,部里由企业整顿办公室(设在生产综合司)统一归口,各有关司局分头负责。
2.企业自查认为符合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标准者,可分别申请要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和命名方式可由各地自行确定。
部直属企业由部主管司局负责检查验收,并命名。
3.化工六好企业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由部统一评选命名。具体办法另定。化工企业评选地方六好企业按各地的标准和办法进行。
4.各地验收、命名的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和六好企业,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汇总,报部备案。
5.企业被命名为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后,要每年自行复查一次,命名部门要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的要限期整改。限期内(最多半年)仍达不以标准的取消荣誉称号。不搞“终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