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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6:0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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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0〕0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05-20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厦委发[1997]021号)第十二条:“民营企业年实际纳税额(含中央、地方税收)连续三年在3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办理2 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骨干员工的本市城镇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每超过20万元可再申办1个名额,并免缴城市增容费。以后年实际纳税额超过历史最好年份实际纳税额的,每递增20万元可再申办1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骨干员工的本市城镇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的规定,对民营企业城镇户口员工入户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办的对象和条件


1、申办的对象


  (1)民营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投资,依法设立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三胞”投资企业)。


  所谓为主投资,是指公民个人或合伙投资资本在企业总资产中占最大份额,掌握控股权。


  (2)民营企业自1995年起,年实际纳税额连续三年在30万元以上的(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退 税款,下同),可一次性申办2名业务骨干户口迁入我市;每超过20万元的可再增加1个名额 ;以后年实际纳税额超过历史最好年份实际纳税额的,每递增20万元可再办1名业务骨干户 口迁入我市。


2、申办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民营企业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或主要业务骨干;


  (2)在民营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并续签5年劳动合同,具有城镇户口;


  (3)年龄界限:


  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师,男的在50周岁以下,女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毕业以上或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本市紧缺的技术性强的技师、高级技术工人,男的在45周岁以下,女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毕业以上的本市紧缺专业的人员,男的在38周岁以下,女的在35周岁以下;户口落在本市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5周岁。


  (4)在本市自有居住条件;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可免缴城市增容费。大专毕业以下(不含大专毕业)的一般 干部或工人原则上不予迁入本市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鼓浪屿区。


4、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合同章程、企业代码证书和近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相应的缴税单;


  (2)当事人已履行的连续3年的劳动合同和续签5年的劳动合同;


  (3)当事人自有住房的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当事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当事人原籍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粮管部门出具的户粮关系证明;


  (6)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粮籍证原件和复印件;


  (7)拟落户地镇(街)以上计生部门出具计生证明。


二、申办程序


  1、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应携带第一条第三款第一点规定的材料,到市工商局个体私营监督管理处(地址:湖滨南路69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401室;电话:2220042)领取《厦门市民 营企业性质及纳税情况确认表》,经市工商局确认企业性质后,再分别报请主管国税局和地 税局确认实际纳税额。


  2、经市工商局和主管国(地)税局确认后,应携带第一条第三款第二点至第七点规定的材料,到市公安局申办户口手续。


  3、经市公安局户口审批后,再到市粮食局办理粮油供应手续。


三、对民营企业人员入户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审理,符合条件的要尽快予以办理。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厦门市民营企业性质及纳税情况确认表》


抚顺市市区封闭道路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市区封闭道路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
[2000-09-21]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员,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在我市城区封闭式丹东路、东西一路道路上,发生的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人不准跨跃隔离带,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违者罚款,因违反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非机动车与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行为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条 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人行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须停车让行;因抢行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按原通行信号在人行横道内继续通过的行人,应主动避让;违者,发事故,由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人行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减速避让行人。因未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因转弯及进出小区开口、单位大门、绿篱开口时,不避让行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行人通过有人行信号控制或没有人行信号控制但有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遵守信号的规定,因行人违反信号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在设有人行天桥和人行横道的路段上,行人须走人行天桥及横道,学龄前儿童通过须有成年人带领,因违反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行人走路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路边行走,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机动车专用道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等道路上,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着标志服装的道路维护和清扫人员在正常作业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行人必须在停车站点搭乘招停出租车或小客车,出租车或小客车也必须在停车站点停车,放行乘客,如因下车或搭乘,停车逗留等妨碍其它机动车通行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招停的出租车或小客车负全部负责。

第十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涉及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委办〔2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五化”(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集约化)进程,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强化管理。

2.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人员。企业要设置与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心,熟悉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要给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要的奖惩权力,相应提高待遇,做到责权一致。

3.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和涉药生产线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及时应对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在生产期间,企业每天要安排分管安全或生产的负责人在企业值班或带班,各涉药生产线要有一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带班,重点工房(部位)也要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负责整个工房(部位)的安全管理和协调工作。

4.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制度: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购销合同管理、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职工考勤登记、违规违章处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与演练、事故报告及处理、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安全生产例会等,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记录或台账,切实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际生产作业和经营活动之中。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且至少每两年要修订一次。

5.健全完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要按照《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以下简称《技术规程》)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规范的规定,认真制订各岗位特别是涉药岗位(工序、场所)和库区(房)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要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并张贴或悬挂在相应岗位的醒目位置上。随着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规范的修订以及企业生产工艺技术的变化,要及时对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二、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6.不断改造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企业要对照《设计规范》,对本企业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和安全防护屏障、消防与防雷防静电等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制订改造提升计划,并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检查评估工作和改造提升计划的制订。要充分利用生产淡季和高温季节停产的时机,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使工(库)房建筑结构和防火等级、安全防护屏障、含药废水处理、消防与防雷防静电等重要安全生产设施全面达到《设计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7.认真把好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关。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设计,要聘请具有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且具有民爆器材、火炸药、弹箭工程、有机化工、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经验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设计规范》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计审查,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要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8.努力推进机械化生产。企业要努力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积极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的自动混药机、自动装药机等机械设备,逐步在混药、装药、制引、结鞭、敷球等工序实现机械化生产。要通过机械化生产,实现有药工序人机隔离操作,或尽量减少制药、装药等有药工序的现场作业人员,努力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水平。

9.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企业要不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资金,交纳企业风险抵押金,并保证下列事项所需资金的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维护和改造、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评价与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器材配备、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要积极探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三、强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安全管理

10.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企业要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活动,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严禁超许可范围生产和经营。严禁生产企业“一证多厂”和“虚假整合,多头管理”,严禁将生产线分包、转包;严禁经营企业购买和销售礼花弹等A级烟花爆竹产品,严禁将经营权转包、租赁;严禁倒卖、出租及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11.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监控。企业要对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对各涉药部位进行安全评估,实行分级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处于可控状态。对药物仓库(含中转库)、成品库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要认真进行安全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要设立或悬挂明显的警示标识,落实安全责任人,明确其安全职责。对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12.严格生产过程违规违章行为查处。企业要把治理“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好,特别是要严防有裸露药的工房、临时存药洞、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药物和成品仓库的超员或超量。调整生产工艺和技术、改变工房用途、应用新药物、使用有药机械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估和报批。要按照《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规范》(AQ4101)要求,尽快实现对混药、装药等重点1.1级工房和现场作业人员多的1.3级工房的视频监控,同时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值(带)班制度,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职工违规违章行为,坚决杜绝“三超一改”和“三违”现象。一经发现“三超一改”和“三违”行为的,要严厉处罚并进行公告,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13.加强储存环节安全管理。企业要健全完善仓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仓库消防、防雷、防护屏障和安全监控等安全设施建设,配备足够的消防、报警等安全器材。要强化产品储存、装卸过程安全管理和库区(房)安全守卫工作,严防生产经营旺季超储现象,严禁在库房内拆箱、野蛮装卸、库房人员超员等违规行为,严禁将应储存在1.1级库房内的产品存放在1.3级库房内,严禁将不合格产品和收缴的非法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混存,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14.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评估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性工作,抓实抓好,确保隐患能够及早发现,及时治理。每月要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发现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隐患未消除的不得开工生产;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5.加强安全生产标志和产品包装标识管理。企业要重视安全生产标志和产品包装标识工作,各工房和危险场所的安全生产标志,特别是定员、定量、定级标识,要正确、清晰、醒目,发现损坏或不清晰的要及时更换;产品包装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上应标明含药量、产品等级、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燃放安全要求等重要内容;产品包装箱上应标明箱含药量、产品数量、产品等级、生产日期及生产企业名称、厂址、电话等重要内容。

16.强化经营过程安全管理。企业要健全并严格执行购销合同管理制度,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双方签订合同时要认真查验供货企业或销售对象的相关资质证明,并认真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的规定,建立完善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如实登记产品流向。批发企业要严把进货产品质量关,严禁购买和销售假冒伪劣以及非法制贩的产品,内销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购买和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再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签进行销售。

四、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17.加强企业用工管理。企业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季节性强、人员流动性大、临时工多、作业时间不固定的特点,切实加强企业用工管理,严禁使用童工和学生,混药、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插引、封口、搬运等涉药岗位严禁使用身体残疾、有精神障碍或年龄超过65岁等不适合涉药岗位作业的人员。要严格职工上下班考勤、进出厂登记管理,切实做到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每天在岗人数、在岗情况心中有数,记录清楚。严禁职工串岗、脱岗,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带钉鞋等不符合规定的服装上岗。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要给予严厉处罚并记录在案。

18.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且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要定期对企业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新职工安全知识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使全体职工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和专业安全知识,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遇到紧急情况正确疏散和逃生方法。

五、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19.建立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检测机构。企业要逐步建立技术研发和安全检测机构,加强对技术研发工作的安全管理。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使用,要进行风险评估或安全性论证,并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管理程序。新药物要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指标检测,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涉药新机械设备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按照规定报安全监管等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要配备药物机械感度检测、导静电设备装置接地电阻检测等必要的安全检测设备,对药物、导静电设备装置进行定期检测。

20.加大安全生产技术科研力度。企业要加大安全技术、装备、工艺的科研力度,积极引进和应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要不断完善生产工艺,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大力研发安全型烟花药剂,推广使用钝感、环保型烟花药剂,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机械自动化生产线的研发,逐步实现鞭炮、组合烟花等生产同一性高的产品的机械自动化生产。

六、强化企业事故查处和应急管理

21.强化企业事故调查处理。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无论事故大小还是未遂事故,都要认真调查分析,建立档案。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的同时,自身要深入分析事故原因,认真查找问题,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同类事故或事件再次发生。

22.强化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编制、评审和发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确保应急预案程序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确保遇险或事故状态下能够及时组织人员有序撤离、疏散和进行有效救援。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互相衔接,形成应急联动机制。应急预案要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修订完善。

七、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23.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要求,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机构,建立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积极开展岗位达标和企业达标活动,通过安全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十二五”期间,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到“十二五”末,生产企业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企业的占60%以上,经营企业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企业的占80%以上。

24.注重企业安全绩效考核和安全文化建设。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内容,设置目标绩效考核指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实施严格的目标绩效考核,奖优罚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执行到位。要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把安全文化建设融入到企业管理工作之中,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形成全体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八、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

25.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要科学制定和实施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严格烟花爆竹行业准入条件,合理控制生产企业特别是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促进烟花爆竹生产集约化发展。要积极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改造,改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要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许可关,对不符合当地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新(改、扩)建项目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对原有企业整顿提升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换发新的许可证。到“十二五”末,力争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十一五”末减少20%。

26.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要认真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的安全责任,严格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程序,强化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验收评价报告要按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项目建设完成后,要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设计图纸不全以及没有通过安全设计审查的,不予竣工验收。

27.加强烟花爆竹产品品种管理。要从严规定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等重要安全技术指标,禁止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严禁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禁止生产药物敏感度高、药量大、燃放无固定轨迹等危险性大的产品,淘汰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

28.强化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监督。认真检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烟花爆竹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

29.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烟花爆竹产区要配备专门人员,烟花爆竹主产区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安全监管人员要熟悉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了解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和辖区内企业基本状况,掌握烟花爆竹专业基本知识。要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专业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30.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工作。要按照年度监管执法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检查工作,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表,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保险费率的奖惩作用,建立安全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和事故处罚额度、安全生产执法处罚等方面的约束机制。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不认真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31.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2.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企业,要一律停产停业整顿整改,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烟花爆竹企业的厂长(经理)。

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通知》、国办《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督指导,促进企业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努力实现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