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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0:19: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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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005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 仪(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徐绍史(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景川(知识产权局局长)

李东生(工商总局副局长)

阎晓宏(版权局副局长)

张晓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学勇(科技部副部长)

魏建国(商务部副部长)

成 员:沈国放(外交部部长助理)

赵沁平(教育部副部长)

孙来燕(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赵永吉(公安部副部长)

朱志刚(财政部副部长)

尹蔚民(人事部副部长)

娄勤俭(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张宝文(农业部副部长)

孟晓驷(文化部副部长)

蒋作君(卫生部副部长)

黄淑和(国资委副主任)

刘文杰(海关总署副署长)

王 力(税务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质检总局副局长)

王玉庆(环保总局副局长)

赵 实(广电总局副局长)

江泽慧(林业局党组成员)

张敬礼(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张 勤(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汪永清(法制办副主任)

李志刚(中科院秘书长)

朱锦昌(社科院秘书长)

杜祥琬(工程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景川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46号



《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六城区。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条 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区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需求,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核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制度。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发放的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租金核减是指: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对现已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期间内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市房地局及市、区财政、民政、计划、建管、规划、税务、国土资源、物价、公安等部门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一)市房地局主管我市城区内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算、筹措和监管工作。
(三)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区民政部门做好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在区民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初审登记及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工作。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和使用监管工作。
(五)税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六)市物价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金和有关收费的核定工作。
(七)公安部门驻地派出所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对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户籍审核工作。
(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筹措工作。第五条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项收费执行经济适用房相关优惠政策。市、区政府购买的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
(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安排必要的廉租住房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上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出租收入;
(四)社会捐赠的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和廉租住房的购建、管理、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新建住房为辅的方式筹集,严格限制集中成片兴建廉租住房小区。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腾空的直管公有住房;
(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现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六)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应具有太原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其中1人在我市居住5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居住2年以上的;
(二)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连续享受低保待遇1年以上的;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下的;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
(五)在房改过程中,未购买过房改房或未享受过购房补贴的;
(六)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未享受过货币补偿安置的。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一)现住房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家庭现居住住房以及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或拥有产权的它处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赁合同(证)、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二)低保证明材料;
(三)享受优抚待遇的,需出具区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人口状况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保障家庭的情况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后,在其工作单位和所属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城区民政部门。
各城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根据每年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确定年度初选保障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房地局备案。市房地局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社区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根据每年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资金情况,在初选对象中,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当年的保障对象,并将结果予以登报公布。未列入保障对象的,依次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拒绝接受保障方案的家庭,须重新申请登记。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和申请人应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退出意见,变更审批登记程序按申请审核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的50%收取。
(二)配租住房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原住房使用面积)。
(三)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原住房使用面积)。
(四)租金补贴按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租金补贴面积标准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8元。
(五)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条件、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配租住房面积标准(租金补贴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式:
(一)享受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根据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报市房地局备案后,保障对象与出租人签定统一格式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身份证到所在城区的街道办事处领取租金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太原市廉租住房租赁契约》,报市房地局备案。并按照契约的约定向廉租住房产权人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等费用。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租赁期满应当对承租户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已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并享受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四)每户保障对象只能享受上述一项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六条 保障对象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城区民政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城区民政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保障方式。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6个月内腾退所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住房补贴结果、配租结果、租金核减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办法,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穿过厚厚迷雾的我的眼—对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深层次”的浅思考

闫新


近闻即将出台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将取消"结婚前必须体检"这一条。若果如此,则持续了50多年的该规定将作古。消息甫出,媒体闻之欣然,舆论见之哗然。但本人观之,却心有戚戚焉!

因为,透过这阴翳,本人发现了一些令人值得深思的东西。
反观诸媒体之评论,除从人性、人权之形而上层面持赞赏态度之外,大多从器物层面的制度本身来论之。而对于这两个层面之外的深层次的东西,却较少为人所关注。本文在此旨在就此略作分析,试图抛砖引玉。希望各位加入讨论之中,以期推进中国法治进程!

首先,大家都明白,一纸婚约并不能将两个不相爱的人维系在一起。俗话说捆绑不成夫妻即是这个理儿。两个人真的欲在一起,就决不会被彼此的身体的某方面的缺陷所左右。贵州爱滋女结婚就是个活生生的例子!当时规定的婚检,最终近乎让"有情人终成眷属"这西厢名句成为水中花镜中月。当时此事掀起轩然大波概因法、理不容也!所谓"法不外乎人情"(当然这不是没有原则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由此可知当时的法律并不是什么"善法"。

其次,国民的素质的提高(我不否认在某些方面的退步),也为恶法的存在空间产生着很大的威胁。西谚曰"权利是争取来的"。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研究专家,《婚姻法》修订核心小组成员巫昌祯教授所言:新条例也要求公民有更强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比如单位介绍信取消以后,对于身份证和户口本反映不了的内容,当事人可以采取"本人郑重声明"的形式。老百姓的素质的提高,观念的转变,都推动了本次的小小的变革;这变革反过来又会促进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因为,大家意识到那本来是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从前不过是被剥夺了而已。

再次,是令人欣喜的一点。那就是政府的转变。几千年历史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以义务为本位的国度。马克思150多年前就指出,东方的中国是个"普遍奴隶制社会"。被奴役了太久的国人,缺乏主人翁意识,更不知权利为何物。所以当固属自己的被剥夺的权利突然的回归,确令人欢欣。歌功颂德的声音也好象突然多了起来。我是个俗人,当然也不能免俗。虽然,我对某些方面还持不同见解,但对进步,我还是持欢迎态度。

第四点是跟上一条相对应的反面。那就是,政府(包括政党)应该做自己份内之事。所谓"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嘛。对转型期的中国来说,作个“守夜人”是最佳选择。事实证明,计划经济体制那一套已经过时了。这次就是个例子。有些东西害人不浅,值得深思和汲取教训。执牛耳者应该思考,为什么非得到不得已的时候才改变呢?为什么不一步到位呢?为什么非要带领大家走那么多弯路呢?~ "年轻人犯了错误,上帝都要原谅他",这话不假。但对于一个82岁的老人来说,业已年轻不再了。今后还是少犯低级错误为佳!

另外,至于有人担心新条例的实施会不会导致不合格的下一代出现,窃以为,这远非人力所及。正如,"秦,二世而亡",始皇帝的龙种也会生出胡亥这等跳蚤来。情非所愿,实力所未逮也!皇帝且如此,凡人更何以堪?!天不会塌,地不会陷,小车不走尽管慢慢推吧。我虽然很崇拜尼采,但我还是乐观之人,相信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会继续,且呈螺旋上升。

阿克顿勋爵曾说:"几乎没有什么发现比那些揭示了观念根源的发现更令人恼怒的了"。今天,我倒没有恼怒,但我确实没有高兴起来,真的!因为我们过去所谓的道德,仅仅是对命令的盲从!

我们真的不应该只看到冰山之一角!那藏于水面下的冰山才是最应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