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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8:14: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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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畜牧厅是主管畜牧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强化畜牧业行业指导、行业执法以及牧区和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及产业化建设的职能。
(二)弱化对畜牧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管理,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将畜产品评优、技术咨询、检验培训等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逐步下放给社会中介组织和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畜牧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自治区畜牧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指导全区畜牧业行业执法工作,依法承担畜牧业行政案件复议工作。
(二)负责编制自治区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畜牧业产业化建设及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畜牧业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全区畜牧业信息与市场调查工作。
(四)指导全区畜牧业生产、抗灾保畜、防灾基地建设和对口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全区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规划和建设;负责对国有牧场及厅属各类企业的业务指导、服务及协调工作。
(五)拟定自治区草业发展、草原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蝗虫鼠害测报和防治工作;负责自治区境内草原的行政监理和草原防火灭火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区畜禽育种改良工作,研究制定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种畜禽(蛋)的管理及其引进工作。
(七)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的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对动物的疫病防治、检疫和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工作。
(八)协调研究制定全区饲料工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对全区饲料行业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九)负责全区畜牧业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协调组织畜牧业重大科技项目的联合攻关;组织协调全区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和科技交流以及技术引进等涉外工作;拟定畜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畜牧厅设置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性会议组织、新闻发布、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外事接待等工作;负责厅规定事项的督促检查;负责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畜牧处
负责编制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负责全区畜牧业抗灾保畜工作和牧业易灾县的防灾设施建设,监督减轻牧民负担工作;负责全疆畜禽品种改良及良种繁育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协调生产、经营、市场等方面工作;负责对口扶贫开发工作。
(三)兽医处(自治区防制牲畜五号病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负责畜禽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兽药药检等兽医卫生执法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工作;负责基层畜牧、兽医、草原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搜集并掌握全区疫情信息,监督、管理畜禽疫病防治和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全区防制牲畜“五号病”工作,组织对重大疫情的防疫扑灭工作;指导畜牧兽医站的业务工作。
(四)草原处
负责拟定自治区发展草业的方针政策和草原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牧草种子繁育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建设、管理、保护及资源开发工作,实施草原监理并参与草原防火工作;负责草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受政府委托管理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审定登记工作及核发草原所有证、使用证;依法落实草原有偿承包责任制;依据《草原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自治区级草地类自然保护区;指导蝗虫鼠害测报防治站的业务工作。
(五)科教处
制定并组织实施科技兴牧计划;负责全区重大畜牧科研课题和科技推广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实施验收、鉴定成果申报和奖励;负责国内外技术智力的引进工作;指导畜牧系统科技综合示范点的科技推广、技术市场及科技博览工作;负责地方畜牧行业标准的制定、执行、管理及畜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
(六)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区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实施全区畜牧业生产、开发、建设计划;负责畜牧业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综合、提出全区畜牧行业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厅财务工作及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厅属各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全区畜牧业统计工作;指导厅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政策法规处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及自治区关于畜牧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自治区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畜牧业法规调研、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查处畜牧行政执法方面的违法案件;依法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八)组织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全区畜牧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厅系统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指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5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畜牧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6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10名,领导职数2名,维持不变。
五、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
(一)成立自治区畜牧厅产业发展与牧场管理局,县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领导职数2名,全额预算管理。
具体负责研究拟定全区畜牧业产业化政策及总体规划;指导畜牧业产业化工作及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负责对国有牧场及厅属各类企业的业务指导、服务及协调工作。
(二)机关服务中心,县级,核定事业编制31名。其中,全额拨款20名,自收自支11名,领导职数3名。
(三)自治区防制牲畜五号病指挥部办公室(简称自治区防五办),不单设机构,在厅兽医处挂牌,核定事业编制5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全额预算管理。
(四)自治区饲料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2名,全额预算管理。
(五)自治区草原监理站(自治区草原防火办公室),县级,事业编制34名,领导职数3名,全额预算管理。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蝗虫鼠害预测预报防治中心站(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蝗灭鼠指挥部办公室的牌子),县级,事业编制58名,领导职数3名,全额预算管理。
(七)畜牧志单列事业编制3名,全额预算管理,由厅
办公室管理,维持不变。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外资项目执行办公室,县级,事业编制8名,领导职数2名,全额预算管理。负责全区畜牧业对外融资及项目合作。

李某红、周某富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陈汉高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20日9时度,刘某枢伙同王某基等人带着16张面值1000元(共16000元)的秘鲁币在五华县县府广场,准备用秘鲁币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此时,以摩托车载客为业的被告人李某红、周某富等5人发现刘某枢等人有诈骗犯罪嫌疑,即向他们包围过去,企图控制他们。刘某枢等人见势头不对,立即分别驾摩托车逃跑。李某红、周某富等人驾驶摩托车紧紧追赶,将刘某枢抓获,王某基则逃脱,并从刘某枢的摩托车上搜获16000元秘鲁币,并对刘某枢讲:“是公了,还是私了?”(“公了”指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私了”指拿钱给嫌疑人),刘某枢就同意“私了”。
  随后被告人李某红、周某富等人将刘某枢转移到工业园,后来周某群等4人闻讯后也来到现场参与勒索行动。接着李某红、周某富等八人将刘某枢转移到鱼苗场等地。期间,李某红、周某富等人要求刘某枢出35000元“私了”,后经双方讨价还价,同意刘某枢交15000元“私了”,并要刘某枢打电话给其同伙王某基和家人来五华交钱,于是,刘某枢打电话给同伙和家人,要其带钱来五华赎人,并约定在某大桥处交钱。当晚22时度,被告人李某红用摩托车载刘某枢的亲人去交钱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抓获正在转移刘某枢的被告人周某富,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则伺机逃走。
  补充说明:据犯罪嫌疑人交代,近期县城发生多宗利用秘鲁币实施诈骗的事件,其中李某红的亲戚近期被人用秘鲁币骗走了3万多元,周某富的妻子被诈骗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刘某枢以前在北京因利用秘鲁币实施诈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在公安机关送其到医院检查时逃走。

二、分歧意见

  对本案如何定性,办案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红、周某富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被告人李某红、周某富等人因妻子、亲戚等被犯罪分子用秘鲁币诈骗,骗走一些钱财,他们非法扣押刘某枢的目的是为了追债,属于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人质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 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红、周某富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李某红、周某富等人主观上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其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只是暂时性的,因为受害人是邻县人,身上没有带钱,若一放开他则无法得到钱财,这是本案特定的条件下,敲诈勒索行为实现必须具备的条件,而且李某红、周某富等人不以伤害刘某为要挟,限制刘某的人身自由时没有采用捆绑等恶性的手段,而且地点比较公开,只是多人看管不让其逃跑,与绑架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去甚远,所以李某、周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红、周某富等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是:嫌疑人李某红、周某富等人以受害人刘某枢行骗为由,以送其到公安机关相要挟,将受害人扣押、控制,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向其亲友发出交钱才放人的信号,要求其亲友交钱赎人,以达到挟持他人勒索财物的目的,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从如下几方面去分析:

  (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红、周某富等人向受害人索取钱财如何定性?刑法第238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但是,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有没有债务关系?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利用秘鲁币诈骗嫌疑人亲友的犯罪团伙是不是受害人刘某枢一伙?这个问题连嫌疑人都不敢肯定,只是假想他们就是同一伙人。因此,嫌疑人亲友与受害人之间存不存在债务关系是不确定的。其次,即使受害人刘某枢等使用秘鲁币对嫌疑人的亲友实施了诈骗行为,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嫌疑人向受害人索取钱物是非法的,从其“是公了,还是私了?”一语便可看出貌似伸张正义的嫌疑人具有敲诈勒索不法分子的主观犯意,即抓住受害人持秘鲁币准备实施诈骗的把柄,惧怕被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迫使受害人接受其提出勒索钱财的要求。嫌疑人以非法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第三款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人质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而是敲诈勒索的行为。

  (二)嫌疑人实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如何定性?就对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而言,绑架实际上就是非法拘禁,但绑架罪主观上必须是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无此目的,这是两者关键区别。本案中,嫌疑人李某红、周某富等对刘某枢采取八九个人在场看管的方式进行控制刘某枢的人身自由,并不断转移地点,但在整个过程中偶有对受害人进行手脚推拿及言语威胁行为,具有强大的威胁力,看管时间长达10多个小时之久,虽没有对受害人采取捆绑、关押等恶劣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但这并不影响其构成绑架罪。现实中许多案例中的绑架都比较“温柔”,不像影视里的典型绑架——捆绑、封口,有的被绑架人都不知道自己已经被“绑架”。是否实际控制、绑架了他人,将受害人置于自己的实力控制之下,是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之一。若控制、限制了他人人身自由的,属绑架罪。

  (三)嫌疑人向受害人亲友索钱的行为如何定性?当受害人刘某枢打电话向其同伴及家人打电话,表明自己的处境,要他们筹15000元钱送过来。这个电话打出去之后,即意味着嫌疑人向关心、爱护受害人的亲友发出了威胁,使其对受害人的处境产生心理上的恐惧,出于对受害人的关心不得不按照嫌疑人的指令去做。此时,索取财物的对象从受害人本人转移到受害人的亲友身上,对象发生了变化。而敲诈勒索罪是向受害人发出勒索财物的威胁,绑架罪则是向关心爱护被绑架人的相关人员甚至单位发出威胁,侵犯了另一法益,即受害人之外的相关人员的身心健康,使其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处境产生担忧,产生心理恐怖不安,这是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之二。

  (四)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红、周某富等人扣押人质向受害人及亲友索取钱财的行为应定绑架罪。绑架罪的本质特质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挟持他人或者使他人处于自己的实力控制之下,以实施杀害、伤害或者其他侵犯被绑架人的方法向被绑架人的家人、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发出威胁,迫使后者交付赎金或者满足行为人的其他非法要求。主观方面有控制被绑架人谋取非法要求的目的。客观方面其行为常常分为两个环节:一是对他人进行绑架等将他人置于自己的实力控制之下的行为,这里的绑架并不一定要求捆绑、关押等;二是向关心、爱护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提出非法要求。绑架罪是目的犯,其目的是勒索财物以及实现其他非法利益,在实践中以勒索财物较常见。本案中,因为刘某枢有犯罪嫌疑,被李某红、周某富等发现,并提出“公了”还是“私了”时,受害人刘某枢选择“私了”,可见,嫌疑人李某红、周某富等人主观上存在借机敲诈勒索的犯意十分明显,敲诈勒索数额从30000元讨价还价减到15000元;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要挟行为,即送公安机关、不交钱来就不放人,并在多人看管一人的情况下限制了刘某枢的人身自由,虽没有采取捆绑、关押等恶劣手段,但其人身处于不自由状态,及对自己人身安全产生的高度恐惧。同时嫌疑人通过受害人向其亲友发出了交钱赎人的信号,接到电话的王某基及受害人刘某枢家属对刘某枢产生担忧,不知道刘某枢的人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产生心理恐怖不安。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定绑架罪比较准确。

五华县检察院 陈汉高



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5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4]17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归口管理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二)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三)原由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四)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和实施安全生产丰票否决”工作;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三)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四)综合监督管理科

(五)人事教育培训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省属驻樊企业、市属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农机、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园林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查处、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政策、文件,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救治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